行政诉讼法的先天不足亟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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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10:09 新京报 | ||||||||
行政案件起诉难、受理难、审判难、执行难,这是人所皆知的。但据报道,日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呈现三个明显变化: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1至9月,审理案件数量增加,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7759件,同比上升4.39%;胜诉率提高,一审原告胜诉率为21.7%,同比上升2.97%;行政案件类型发生重大变化,属于新类型的专利、商标、烟草、外汇、财政等行政案件同比增长22.4%,而传统的公安、土地等行政案件继续呈下降趋势。
作为制约政府权力、防止其滥用的有效途径的行政诉讼,上述数字承载着许多信息:审理案件数量的增加,表明公民面对政府权力维护自己权益意识的提高;案件类型的增多,表明行政诉讼范围的不断拓宽;胜诉率的提高,则意味着公民权益能得到更多保护。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因此,行政诉讼的每一点进步,哪怕是一小点,都值得作为一个目标去努力。 行政诉讼是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和司法权力博弈的过程。没有行政权力可能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就不需要有行政诉讼;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在法定的框架内找个说理的地方;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查,则是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这三种力量的博弈是现代文明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这种制度化的解决纠纷机制是法治国家的标尺。 也正因行政诉讼与法治的这种关系,在欣喜之余,我们又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因救济无门,而出现的群体信访、上访现象时有发生,司法的“个案不公”也时常见诸报端,野蛮拆迁、暴力执法现象依然存在,其间映射出的行政权力、公民权利与司法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理想。这说明,法治虽然是值得追求的理想目标,但法治更应当是不断拼搏的漫长过程。 在我国,行政诉讼已走过15年历程。必须正视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在没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因而注定其“先天不足”,行政审判实践步履蹒跚。在某种程度上,行政诉讼法已在制约着行政诉讼的发展。这样,突破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审判发展的“瓶颈”制约,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狭窄,行政案件受理“门槛”的不恰当设置等,导致对公民诉权的剥夺,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作出相应的对策。鉴于行政诉讼制度之于法治的关键性作用,我们实在应当给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更多的关注。 □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