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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判中的道德判定应慎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10:08 新京报

  对犯罪嫌疑人轻易进行道德判定,这是多年来人们的思维惯性。不过,这种道德义愤不应出现在法庭的公诉中。

  11月16日的《新京报》报道了杀死女同学的北外女生罗卡娜的庭审情况,公诉人称其行为“充分反映了她自私、狭隘、极端冲动、不计后果的心态”,“也为首都高校带来了恶劣影响”。对此,罗卡娜哭辩“自己并不自私”。笔者认为,杀人犯罪行为并不能直接推
导出杀人者道德的“自私”,公诉更应该用以事实为依据的“法言、法语”,而不是进行道德评价。

  违反法律的犯罪者肯定逃脱不了公众的道德评判。

  但与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道德思维不同,法律思维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法庭注重的应该是犯罪事实和证据,对犯罪者的公诉和处罚也是以此为依据的。法律审判不是对道德素质和道德影响的审判。但多年来,“道德败坏”、“影响极其恶劣”、“十恶不赦”之类的字眼经常出现在法庭审判中,并成为影响量刑的重要“民意”,刑事犯罪行为同时成了道德罪恶的证据。这是一种非理性的后推式思维,其“附加”的道德判罚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公平、理性原则。

  当然,法庭的公诉和审判并不能完全排除道德感情的评价,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斟酌涉及道德的问题,将一些明显的“道德罪恶”作为量刑的一种参考,既遵循法理,又体谅民意,也是无可指责的。

  但更多的时候,犯罪行为并不与道德素质直接相关,法庭轻率对其进行道德判断,是对犯罪者非理性的“伤害”。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可以通过劳教等形式来“救赎”和改造自己,但道德的判定却不会因刑满释放而轻易改变,也不会随着死刑的执行而终结。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倾听罗卡娜“自己并不自私”的哭诉,因为这是她对自己道德评价权的维护。

  □李万刚(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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