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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护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10:00 新京报

  众所周知,举证难与执行难一样,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两大难题之一。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拒证问题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瓶颈。毋庸讳言,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保护乏力,证人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是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日前出台的《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打消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顾虑,破解了证人保护的诸多难题,用“工作规定”的形式把司法部门保护证人的经验制度化,正面回应了长期以来法学专家与人大代表的大力呼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对这一制度创新击节叫好之余,也发现了两个薄弱环节,期待在以后的证人保护制度建设中进一步完善。

  证人保护能否充分、有效地进行,有两个环节是关键,一是要解决谁来保护的问题;二是保护证人的费用从哪里支出。可以想见,证人保护机构不完备,保护证人的费用没来源,证人保护制度无论如何创新,其效果都会大打折扣,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首先,《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检察长领导全院的证人保护工作。”言下之意,证人保护工作是由检察机关主导并负责实施的,然而问题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因此,从立法精神上讲,证人保护工作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必须由公、检、法三家共同完成。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讲,证人保护工作要分为庭审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检察机关一家很难完成这一连续性的过程。

  其次,《工作规定》中“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问题是,这笔不菲的补偿费用从哪里支出?在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所有经费都来自于各级地方财政,绝大部分司法机关都存在办案经费紧张的情况。因此,证人保护制度会不会因为经费短缺导致保护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

  要知道,世界上运作最严密、效果最明显的美国联邦证人保护程序,是建立在1984年《证人安全改革法案》所确立的联邦财政承担证人保护费用的基础之上的。

  谁来保护证人,有没有足够的钱补偿证人,是我们推动证人保护制度进一步深化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否则一切的创新和改革,都可能是空中楼阁。

  首先,要整合公、检、法三个机关的力量,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尽管公、检、法三机关都应当是法定的证人保护机构,但是由于各自在诉讼中承担诉讼职能,都不可能单独成为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任何一个机关全方位地承担证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所有保护工作都会力不从心;但各机关分阶段负责证人保护也不利于证人保护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司法实践中还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问题,反而不利于证人保护。因此,整合力量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有利于最充分、最有效、最及时地保护证人。

  其次,要设立证人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证人保护和出庭作证的补偿。证人保护专项基金应当由国家负担,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而非混淆于公、检、法三个机关的办案经费。实践操作上,司法机关负责出具证人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作证的事实、证人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证人保护的必要性等证明材料,经证人保护机构审核后从证人保护基金中统一支出。

  证人保护制度完善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证人出庭率的高低;证人出庭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审判程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而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深圳宝安区检察院的创新只是一个开始,证人保护制度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尚有很大的创新空间,我们期待着这一制度的深化□本报特约评论员胡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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