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恶意欠薪刑法并无死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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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9:15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 高佳慧 时近岁末年关,讨薪遭打的新闻不断。国务院颁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法院出司法解释、全国总工会建议修改刑法……治理欠薪大动作频出,可见劳资关系失衡之严重。
在对欠薪的一片喊打声中,全国总工会提出刑法应增设一项“恶意欠薪罪”,以此震慑并严惩无良用人单位,引起广泛反响。各界对此动议赞弹不一,但论者似乎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恶意欠薪即使不直接构成犯罪,其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刑责。通过劳动仲裁或直接执行,或由诉讼确定欠薪而执行,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员工工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可处罚金。 如果这样的治罪途径显得麻烦的话,即将于12月1日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但以行政干预的形式介入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有了于己有利的格式条款,《条例》还以效率更高的行政手段作为仲裁及诉讼手段的补充。对劳动者而言这是一大福音。 解决欠薪难题,民事手段早已有之,并增加了“工人可告发包方”的新利器,如今行政手段也已介入,一些地方还试行用人单位预缴工资保证金。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最为严厉,执法成本及副作用也最大,应遵循罪名设定的谦抑性原则,即未穷尽其它途径之前不宜设定犯罪。若这些招数都不奏效,再考虑直接给恶意欠薪定罪量刑也不为迟。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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