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滩事件凸显立法亟待完善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22:04 新周报 | |||||||||
相关报道: 记者采访遭禁和渣滩电站的拍卖,引起了著名律师、博士后梁文永的关注。他针对此事进行了如下点评: 对电站的拍卖,是政府的行政权力之一。但政府依据行政权力改组国有企业时,应
新闻记者根据电站工人的投诉,对电站拍卖及工人的再就业问题进行调查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和正当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当地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以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止记者对新闻事件进行调查采访,其行为的实质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非法限制和剥夺,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无论是电厂职工的劳动就业权、申诉控告权,还是记者的言论自由权,都是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但遗憾的是,记者在维护工人的基本权利时,连自己的基本人身权利也遭到了不应有的侵害。 根据上述事实,应当根据“渣滩电站事件”关注下列问题: 一、宪法权利的兑现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从法理上说,宪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公民权是宪法必须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国际社会有三大人权公约,即《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面二个公约我国已经正式加入,并已经签署了第三个公约。为履行这些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全国人大于今年进行宪法修订时,将保障人权郑重写入宪法。从立法本身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在各项具体工作中体现尊重和保障的要求,却将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从制度的确立到制度预期效果的形成,正如拿到足球的门票到实际看到足球一样,存在一个时空差别过程。 二、暴露出立法的缺位。我国的新闻传播产业早已形成,新闻传播业对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社会公共生活都在发生巨大的影响。新闻记者采访电站拍卖问题时被公安机关实施非法拘禁,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立法缺陷的表现。必须强调的是,在本案中两个新闻记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不是说两个新闻记者的作为记者的法律上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仅仅是说他们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没有得到尊重。 三、现行《劳动法》需要修改完善。现行劳动法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再就业问题未作规定,导致出现此类争议时没有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立法的进步与完善永无止境,不能借口立法缺陷而肆意践踏基本人权,本着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精神处理具体问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