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车辆并非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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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11:00 新京报 | ||||||||
《新京报》11月14日刊登评论文章《暂扣欠养路费车辆于法无据》。文章认为,“养路费征稽部门对欠费车辆实施暂扣”是一种行政处罚。我觉得这个观点根本是错误的。因为暂扣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一、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而不是目的。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了法定义务,行政强
二、二者的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如没有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在公路上运行;而行政处罚则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惩戒。 三、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的实现,其本身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课以或增加义务,而行政处罚则表现为剥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如吊销证照)或增加义务(如缴纳罚款)。 四、二者的适用频率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或者持续适用,比如没有缴纳养路费之前可以一直暂扣车辆;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多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二者的诉讼后果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如果违法或适用不当,法院只能判决撤销;而部分行政处罚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如果违法或不当,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变更。 从以上区别可以看出,暂扣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扣留车辆”是一个意思。而因为“暂扣车辆”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更不能比照“暂扣许可证、执照”。按照作者的观点,刑事拘留是否也要比照行政拘留? 目前我国只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而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各地养路费稽征部门大多是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对车辆采取暂扣措施的。法律依据层次低,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相信很快就会予以规范和统一的。 □肖扬(河北职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