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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无权让公民倾家荡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11:00 新京报

  谁也无权让你倾家荡产———今天,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欣慰地记住这句话。

  这句话,不是谁说的,是法说的。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将于明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清楚表达了这一意思。

  它说: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8 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新京报》11月15日)。

  这就是说,借钱还钱,欠债偿债尽管天经地义,但更天经地义的是公民生存权不可剥夺。

  无论什么原因,哪怕你债台高筑如山,哪怕追债者成群结队,你的生命有尊严地存续也受法的坚决保护。无论债权人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绝不能将你执行得一无所有。

  这个执行范围的法定禁忌,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法理的实质来源是:人的生命永远至高无上、至尊无价,敬畏、珍视、保障人的生命永无先决条件。

  所以,谁也无权让你倾家荡产,其实也不是法说的,而出自你与生俱来的应有人权。法定的价值,不过是把“应然”的社会普遍认识和共同意志,朝着“实然”的方向强力推进。

  在债务履行场合,你的财产被法院民事执行也必须止步于你的生存权前,还有什么对你的生存权的威胁,社会能置之不理?天灾、人祸、失业、病魔、贫困……

  不管何时何地何因所造成的你的生存危机的有效化解,都是社会的责任、你的权利。

  更别说,在面对纳税、缴费、罚款、拆迁等之际,乃至仅仅是在谁自认你妨碍了他的什么政绩伟业的时候,谁就有权影响你“一辈子”……面对一切要让你倾家荡产的威胁,你都可以义正词严地给以回敬:你无权!

  □祝俊初(四川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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