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的衍生利益不明亟待立法界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10:59 新京报 | |||||||||
据报道,曾轰动一时的广州东百集团原总经理梁力伟腐败案再起波澜。梁力伟因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罪并罚于去年底被广州中院判刑20年之后,这名腐败老总在监狱中还享受着犯罪期间花180 多万元购买的东百股份的巨额分红。巨额分红利益,究竟是否合法? 此事已引起广州市纪委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腐败老总狱中还拿分红,违背了国家法律制裁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行为的根本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里所指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所产生的一切利益。 因此,对于以腐败赃款进行投资入股而攫取的企业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分红收益等非法所得均应依法追缴或没收。这一事件同时说明我国反腐败斗争在立法和执法领域仍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针对腐败行为采取的惩治措施,虽然也包括剥夺或废止通过腐败手段获得的非法利益、机会和资格,但由于法律规范尚不明晰具体,实际操作时还有欠缺。尤其是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一些合同或者投资入股行为,虽对腐败分子作出处理,但并未取消或废止有关经济合同或者采取得力的股权收缴措施,未能作到除恶务尽,致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 在这方面,我国应当吸取和借鉴国际上反腐败的一些先进经验。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高度重视对腐败犯罪收益的追缴、没收及资产的返还,规定了价值没收、混合没收和利益没收等多种形式。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包括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销合同、取消特许权或者撤销其他类似文书。正如有关专家指出,《公约》的规定意味着,从腐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都将被剥夺。 又如新加坡是世界上公认的廉洁度很高的国家,这缘于其完备的肃贪倡廉法律制度。该国廉政立法主要有《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以及《公务员惩戒规则》等。其中,《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对没收贪污所得利益的条件、范围、程序以及具体执行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为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应当及早完善反腐败法律(包括反洗钱法律),促使反腐败斗争走向深入。 鉴于腐败犯罪收益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法律应进一步明确腐败行为后果的界定标准和范围,对于腐败行为所衍生的各种利益形式,包括已经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相混合的腐败所得等,作出合理定性和区分,为实施收缴或没收等制裁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行为。 □周金泽墨帅(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