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安全事故应明确部门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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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09:39 新京报 | ||||||||
11月12日《新京报》报道,10日早晨,长沙市开福区草墙湾巷一段30多米长的路面发生整体塌陷,幸无人员伤亡,附近的上百居民已被紧急转移。《燕赵都市报》11月13日报道,石家庄市市民刘晓静在回家的路上,不幸被倒下的大树砸中殒命。该案引起社会各界对城市公共安全的强烈关注。 目前,一些因城市公共设施安全问题引发的事件和纠纷层出不穷。诸如井盖丢失、
它提醒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既要防患于未然,也要在事故发生后给予受害人及时、合理的补偿。 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完善的法律对此予以调整。民法通则及某些法规中虽有一些简单、零散的规定,却难以有效涵盖全部公共设施管理活动。从国外立法来看,对公共设施管理及致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有些国家甚至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比如日本法律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施或管理有瑕疵,致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为更好地加强城市公共安全建设,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对公共设施安全管理问题作出统一、完备的法律规范。首先应当明确有关公共设施安全管理部门及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比如规定城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政府组成部门,市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作为有关公共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公共设施致害事件负责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在市政管理活动中,还要重视防范来自第三方对公共设施的破坏,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市民利益的侵害。 此外,法律还可对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等问题作出必要调整和引导。适当引入适用于公共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包括如何规范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的公司化管理,从而提高公共管理行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解决政府在公共设施管理领域投资不足等问题。 公共设施的安全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及百姓生活的安定,公共设施管理更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公益事业。 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安全管理,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这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需要通过法律推动和完善的一项建设。 □常永江 墨帅(北京律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