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省长办公会不宜一刀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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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09:38 新京报 | ||||||||
11月10日《法制日报》报道,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四川省政府取消了省长办公会,今后政府一般不出会议纪要。 笔者认为,此举是为了实现政府的高层决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目标,也是为了实现相关法律规范要求的价值追求,出发点值得肯定。但是否取消这两项制度,应当视各地政府会议制度的规范体系和应对现实需要的程度而定,不宜搞“一刀切”。
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制度具有重要地位。不仅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非常重要,办公会议也非常重要。关键在于,对不同的会议应有不同的法律定位、程序规范、议事内容。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是进行重大决策的会议制度,而省长办公会是就机构内部的工作安排等进行通气、碰头、磋商的会议制度。前者是政府意思表示的主要途径,后者是具体执行政府意思表示,以及为执行政府意思表示而进行协调、整合各方面力量的具体途径,它具有统筹、衔接、协调的综合功能。面对复杂化、多样化的利益和价值,面对各种各样的行政需要,过分要求以正式的程序来应对,而完全抛弃非正式的、简易的程序,往往不仅会导致行政效能低下,还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乃至公共利益带来侵害。 “政府一般不出会议纪要”的做法也不可取。会议纪要是相关会议的重要记录,是相关会议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和构想的真实写照,也是政府有关人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无论是正式会议程序,还是简易会议程序;无论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程序,还是省长办公会议的程序,乃至政府进行日常行政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程序,都不应省略“纪要”。纪要的作用在于写实,写实的作用只有通过公开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在各级政府追求法治政府目标的过程中,将政府决策的整个过程向公众公开,不失为一种强有力的保障手段。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可这种要求并不妨碍政府内部议事的进行,同时,它也对政府内部议事划定了界限: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可见,只要对省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议事内容加以限定,就可以符合上述要求。 同理,对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加以规范,属于政府意思表示的,就明确赋予其约束力和执行力;属于政府内部日常工作安排的,就明确规定其对外部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这就既可以达到建构阳光政府的目的,又可以及时提高行政效率,提高服务水准,建构效能政府。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