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买单 金融稳定与道德风险艰难平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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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 12:55 《财经时报》 | |||||||||
林洛 10月底刚刚宣布被信达托管的辽宁证券,对其40亿左右的资金黑洞,央行已初步同意代为“买单”。按照以往的中国“国情”看,这一结果属于“不出所料”;而从市场规则看
这也是目前央行正面对、并已经开始试图解决的大事之一:如何平衡金融稳定与道德风险。 最近,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该《收购意见》规定,国家对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其他个人债权,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9折收购。央行声称,该政策的目的是,在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及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防范道德风险,防止类似金融风险的发生。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完全是证券市场的管理和行为;证券公司的管理和操作,也与央行的职责无直接联系。但《收购意见》却由人民银行牵头、四部委联合发文。 原因很简单,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负有金融稳定的职责。 央行自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就新设立了金融稳定局。在保持金融稳定的同时,努力防范道德风险,想来就是中国金融领域的两个重要环节。但这也恰恰是中国金融体制的薄弱环节。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经济在具备共性的同时,还存在差异。共性表现为:经济的高度货币化与银行主导型金融格局致使金融不稳定的预期成本极高。截至2003年底,我国GDP为11.67万亿元,而同期广义货币余额为22万亿元,货币化比率(M2/GDP)为1.89;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2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0.4万亿元,一旦发生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经济成本是可想而知的。差异性体现在:政府对金融机构的隐性金融安全网导致的道德风险倾向比较高。从全国性非银行机构市场退出,到地方性信用社风险处置,几乎都最终落实为公众负担。 对此,周小川行长明确指出,良好的破产机制是保持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的突破口。 但是,破产后,补偿规则的缺失却导致公共成本过高。一旦出现金融机构破产,不补偿会出现社会不稳定,同时会引起连锁反应;而国家补偿则会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使市场和社会缺少对金融机构质量和风险的判断和选择,从而失去市场的约束力量。 那么,因历史包袱导致净值为负的金融机构在关闭破产时究竟应由谁来补偿?在存款保险制度缺位的前提下,注定了这依然是个难题。财政还是央行代为垫付,都是不合理的。因为最终所用都是纳税人的钱,是公共资金。 从国际经验看,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的发达、金融风险的抵御能力,成正相关关系。因此,此次《收购意见》的出台,显然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只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注意不一定是合理),树立投资者的市场信心,资本市场才会发展。 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本是市场经济的自然法则;但是,金融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决定了央行仍须在保持金融稳定与防范道德风险之间,寻找最佳平衡。 【版权声明】本文为(媒体名称)授权刊登之作品,其他网站不得转载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除非经和讯网-《财经时报》授权许可。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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