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不是专门制订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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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 07:43 中国经济时报 | ||||||||
-朱述古 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向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有关情况及建议》。《建议》指出,考虑到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抓好《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的同时,应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在已有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中国青年报》11月1
全国总工会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拳拳之心令人钦佩。但我以为,要真正保障农民工权益,时下最要紧的并不是另起炉灶专门制订一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在现行法律尚未得到逗硬执行的情况下,寄希望从立法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思路很可能事与愿违。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难以根本解决,工伤、休假待遇得不到落实,不少地方的最低工资制度在农民工身上得不到兑现,农民工节假日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对照一下农民工权益被漠视的林林总总表现,再去翻翻《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上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切并非法律不健全造成,而是执法不力所致。 法律不是用作供奉的,其威力只能从贯彻执行中得以体现。《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均已出台多年,可惜都没有成为农民工的保护神,其威力也就大打折扣。在现行法律遭遇“执行难”的环境下,再增加一部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是否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权益保障难的被动局面,其答案无疑不容乐观。 事实上,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界限正越来越模糊。农民工有了加入工会的权利,也有权按政策参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一些地方农民工还可以参加选举并成为选举对象,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正愈来愈小。在这种情况下制订《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绝大部分内容肯定会与《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现有法律法规重复。法律上的重复建设并不是法治健全的标志,反而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芜杂和混乱,给法治建设带来消极影响。 诚然,农民工毕竟来自农村,至少在户籍和耕地占有方面和城市工人不同,在文化素质、技能水平、流动频率和组织程度方面与城市工人也有差异,其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离乡外出的务工人员中,除真正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外,还有一些下岗工人乃至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对于数量庞大、结构复杂的务工人群,仅仅从户口和是否拥有耕地来界定其身份没有多少意义,专门制订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也难以涵盖所有打工群体。 其实,随着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加快,越来越多拥有铁饭碗的“正式工”将不复存在,资方在招收员工时并不会刻意要求对方必须是农民工还是城市工人。对于文化素质高、技能水平突出的农民工,资方一般不会因其农村户口而加以歧视。在这种形势下,城市政府固然需要在观念转化、服务跟进和措施完善等方面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力度,但更具根本性的措施还在于依法行政,为每一位流动就业的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大中专学生和退役军人等)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保障务工人员权益而言,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条款,而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力度。只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真正下决心使《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既如此,与其天真地企盼诞生一部新法以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不如认真审视一下:面对颁行多年的现有法律法规,政府及相关部门究竟落实了多少?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