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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述职述廉以政促法当心遭遇软约束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09:44 新京报

  《新京报》11月9日报道,北京市公安局即将推行一项“面对面述职述廉”制度,规定公安局各户籍派出所所长、民警将每年两次面向社区群众述职述廉。

  让民警定期向公众述职述廉,彰显了“主权在民”的精神;而这种自我主动纠偏的用权姿态,以及与公众积极沟通的制度探索,更是其一大亮点。但要想让这种制度得到完善,还需在更深层面上进行改进。

  其一,用权者自身的政策性约束,较外部性制度框架下的强制性约束,是一种“软约束”,而且其政策操作的内部性和时效性,很容易使“述职述廉”蜕变为“作秀”。

  从这项规定的决策主体看,定期向公众述职述廉是公安机关做出的一种表态,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因为表态者自身的喜好发生变化,这种表态随之变化的可能性有多大?毕竟,在用权者自身主动的纠偏姿态尚未变成刚性的、稳定的制度构建前,公众的这个怀疑是完全正常的。

  从政策的操作来看,参与评价的公众人数由公安机关决定,评议结果不对外公布,而只是被记入民警个人的廉政信用档案。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公众的评价意见到底有没有被采纳,公众可能无从知晓;廉政信用档案是由公安机关自己保存、记录及修改的,能不能真实记载民意并没有公安机关之外的主体来监督,一旦个别部门发生了不诚信行为,这种制度的初衷就会有落空的危险。

  其二,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看,民警是否廉洁,每个公民都有当然的监督权、问责权,而且不局限于时间、场合。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时刻聆听民意、时刻可能被公众问责,恰恰是一个健康运作、沟通社会的常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自己再刻意明确每年两次向公众述职述廉,笔者担心,这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其产生“以政促法”的感觉。

  “以政促法”的主要表现,在于执行部门颁布政策、发布文件,容易无意间重复法律已有的规定,或者重申法律已有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会给公众一种错觉,似乎法律依赖于政策的重申和肯定才能得以执行。其实质是以部门性质的政策姿态排挤了既定法律的威严,给人一种颠倒了法律位阶的不当感觉。如果一旦整个社会习惯于甚至是无意间纵容了这种现象的重复发生,“以部门意志代替法律”就会有了生存空间。

  当然,目前这种做法可能会使警察与公众的沟通更为积极,但对权力始终保持警惕是公民应有的品质。谋求更为有效、更为稳健的沟通、监督途径,只能依赖于外部监督的制度化建设。

  □阿珊(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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