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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观察:对嫖娼教授的处理算是轻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14:31 法制晚报

  11月6日,复旦大学宣传部长指出:教授嫖娼确有其事。校方考虑其专长才能,认为留校还能做点研究工作,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他还呼吁媒体,不要将这件事继续“放大”。11月8日,嫖娼教授开口回应嫖娼事件,发表声明公开认错,但不服政纪处分,其申请的行政复议也被驳回(11月9日《法制晚报》A24版)。

  复旦大学宣传部长出面,对一些“事实”予以澄清,说明大学对这件事是非常重视
的,当事人发表声明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笔者对于校方“不要将这件事继续‘放大’”和当事人发表的声明中所谓的“我犯错误是出于同情、帮助,又是出于道德上的迷失”的解释甚感不解。

  其一是究竟是“犯错误”,还是“违法”的问题。当事人在声明中称,“事后受到了治安警告和罚款”。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嫖娼人员,一方面要给予治安拘留,另一方面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对于有多次嫖娼行为的,还将实施劳动教养。教授嫖娼仅仅处以治安警告和罚款显然属于处理过轻。因为对于社会上一般人员来说,只要嫖娼就拘留,哪怕是谈好了价钱没有来得及实施,也会被治安拘留。

  其二是对当事人党纪政纪的处分依据“准不准”的问题。嫖娼教授在声明中称“我愿接受处分,但希望合理合法。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因为我对处分的依据不服”。看来,这位原来是党员领导干部身份的教授,是从来不学习党纪政纪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嫖娼,一律实行“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没有什么道理可讲。可大学对这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还预留了一个“尾巴”——“留校察看”,已经属于够给情面的了,他怎么还会不服?

  再有就是复旦大学宣传部长“不要将这件事继续‘放大’”的呼吁,令笔者更加感到疑惑。继续“放大”是什么意思?既然违法了,就已经没有教授、平民之分,就必须面对现实,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尤其要有面对社会舆论的勇气,这是不可回避的。这样做,既对自己是一个深刻的教育,对其他人也是一个有效的警示。

  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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