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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费设限无法律依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11:3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新华社上海11月9日电(杨金志李铭)上海的一名商场职工在工作期间遭遇火灾烧伤,被送入医院救治,商场与医院对医疗费的上限作了约定。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远远超过了约定费用,商场以医院违约为由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医疗费。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最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疗费上限约定可能影响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因此是无效的。

  1999年7月16日,上海市某商场内发生火灾,三名商场职工严重烧伤,被送往一家医院烧伤科治疗。商场与医院签订《医疗费结算合同》,约定由商场承担全部医疗费,如拖欠医疗费,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在治疗中,有两名职工因伤情严重医治无效死亡,另一名职工则伤情复杂,反复较大。

  8月17日,商场与医院又签订一份《付款承诺》,内容为:“根据该患者病情,院方将医疗费总计控制在18万元左右,在病人出院前负责支付5万元。”

  后经医院前后4次手术,这名职工于当年10月痊愈出院。治疗期间,商场足额支付了另两名死亡职工的医疗费用近10万元,而治愈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为30万余元,商场只支付了14万余元。

  同年12月30日,医院交付商场三名职工的医疗费清单,要求付清医疗费。但经医院多次催讨,商场在几年内仍未支付医疗费余额。无奈,医院于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支付所余医疗费16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商场已于今年4月注销工商登记,商场的上级单位某工贸发展商行到庭应诉。商行辩称,商场与医院曾约定将医疗费总额控制在18万元左右,商场已按约支付了款项。后医院违反双方约定,使医疗费总额达到30余万元。商行对于超出部分不愿承担。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医疗费结算合同》合法有效,医院提供了医疗服务,商场理应按约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双方所签的《付款承诺》中对于医疗费总额虽有限制性规定,但考虑到该患者系严重烧伤病人,如对医疗费总额加以强制限定,可能影响医院在治疗中采取正确及时的治疗方法,势必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定这个约定无效,被告理应按实支付医疗费。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商行支付医院医疗费1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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