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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技术性贸易壁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10:40 21世纪经济报道

  对待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有积极参与进口方的技术标准制定过程,才能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市场规则制定过程中得到维护。

  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堪称奇迹。1978年,中国出口、进口、进出口总额分别只有97.5亿美元、108.9亿美元和206.4亿美元,在世界贸易格局中无足轻重。到2003年,中国外贸依存度(进出口总额/GDP×100%)高达60.3%,在全世界大国中首屈一指。

  然而,与此同时,中国也已经沦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据商务部统计,1979年至2004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保调查11起,涉及商品4000多种,影响中国出口贸易约186亿美元。

  而在中国面临的各种贸易壁垒中,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者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青睐有加。

  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任何贸易壁垒?就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言,应从两个方向着手。其一是确保规则公开、透明,从而降低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二条第9款、第二条第10款、第十条都规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方有责任保证其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披露。其中,第二条第9款规定:“若不存在国际标准,或者所拟技术法规的内容与国际标准不一致,而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方有重大影响时”,应尽早将所拟法规的目标及合理性通报世贸组织秘书处。第十条则规定了各个成员方应设立查询部门,负责回答合理的提问,提供相关文件,等等。但对于出口方而言,这种事后的方式显然比较被动。

  在理论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二条第5款赋予出口国事先要求进口国说明其可能影响贸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权力,从而给出口国提供了狙击技术性贸易壁垒于未然之际的工具。但出口国在运用该项条款时将遇到国家主权与国际协调之间的矛盾,迄今还没有根据这一条款成功的案例,因此这项条款实际上是口惠而实不至。

  第二个方向是积极参与规则制定过程。这种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推动制定国际标准,或推动进口方、出口方技术标准的相互承认与效力相当,这属于政府的职能范畴。另外一种是出口方参与进口方的技术标准制定过程。

  无疑,我们应当积极推动第一种方式,但由于中国还是一个科学技术总体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在很多新技术标准上还没有能力在国际上开风气之先,无论是要对制定国际标准,还是推动发达进口国与中国技术标准的相互承认与效力相当,都存在一定限制,而发达国家正是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力。

  这样,企业积极参与进口方的技术标准制定过程就能够补充第一种方式之不足,是目前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更为现实可取的方式,并能够为未来中国制定相关标准积累知识。某一家企业采取这一策略未必100%成功,但倘若一大批企业采取这项策略,成功者的比例应当比较高。

  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积极参与进口方的技术标准制定过程对实现国际正义的意义。任何经济活动归根结底都必须满足其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包括消费者、厂商和工人。在一国之内,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容易为另一方所了解,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更容易使得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在规则(无论这种规则是法律还是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反映,国家政权也容易通过行政和司法权力来对不同各方加以平衡。

  然而,在这个国际分工空前发达的时代,生产者在甲国而消费者在乙国,制定技术标准的权力偏偏又集中在作为消费者的发达国家,我们不能天真地指望他们在规则制定过程中有充足的内在动力去主动了解、维护我们这些异国厂商和工人的合法利益;相反,西方代议制民主政制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使得贸易保护主义分子的图谋得逞。只有积极参与进口方的技术标准制定过程,才能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市场规则制定过程中得到维护。

  此外,我们也希望企业积极参与发达国家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认证程序,更希望企业由此积累的知识能够在国内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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