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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小东事件谈终止劳动关系的界定(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12: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观点集纳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秘书长王北平:讨论“被炒工会主席”唐小东一案,已经远远
超出三环相模厂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案件本身,这对法律的实施和今后的修订都有重大意义。

  目前,一些专家学者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共识:一是企业工会的成立、唐小东担任工会主席都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而企业不承认工会的做法是违法的;二是工会主席维权的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唐小东维权是合法的;三是完整地看待此案件,由此引发的企业作出的一系列决定,有对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嫌疑,与《劳动法》、《工会法》的宗旨相悖;四是市、区两级工会所作的努力和工作,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五是工会应当继续做好维权工作,旗帜鲜明地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下一步要积极的与有关方面沟通,为正确实施《劳动法》、《工会法》而努力。同时,支持唐小东走法律渠道公正的解决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是工会的义务。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海南也曾有这样的案例,工会主席竞聘落选,在家待岗,企业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上级工会做工作协调无效,最终靠法律胜诉。这种案子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严重过失和失职行为的界定,重大损害如何认定?二是劳动关系、工会关系、行政关系三者的关系如何处理?三种关系冲突时,尤其是对于兼职工会干部,以何为准?有无特殊的程序、法律保护?现在只能依靠劳动法解决。当然,舆论也是重要的方式,并且是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抗式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姜俊禄:唐小东原来所在的企业工会是在工会法框架下自发成立的,与传统工会不同。这个企业工会是自下而上,具有新型工会特点,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方方面面。

  该案件的整个过程,把唐小东个人抽象为兼职工会干部,其寻求帮助的行为,如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媒体曝光,甚至状告劳动局行政不作为,都是合法的。在新形势下,对抗式的工作方式仍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另外,我对该案还有以下看法:因为在职务、工资关系中,劳动者应尽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工资的义务,企业在保障原待遇不变的情况下调动其职务是可行的,企业让其履行职责是企业的权利,企业也可以放弃,唐小东对此有误解。

  在实践中,企业可以有许多方式调整其岗位。同时,此案还有其特殊性,唐小东是总务经理。在国外,人事经理、财务经理不可以参加工会,因为其更接近资本。另外,此案是孤立的事件还是相互联系的问题?在解决这个争议的问题上,企业一直在寻找突破口。从解除的理由上,这又确实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从法律角度讲,法官、仲裁是一事一议,不互相牵连,在法庭上很难连接到一起。而在这一点上,法律人士与工会界看法不太相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这个案件从整个过程来看,实质上是借用一个合法的形式以达到非法目的。如果仅仅从表面上认识劳动法的第25条,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会造成雇主的独裁。对于兼职工会主席,审查他的“失职”,绝对应作为特定的对象处理,不能把工会主席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

  《工会法》之所以规定了两个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条件”,出发点就是首先保护工会干部,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维权,发挥工会在市场经济中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问题进行审查,不能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一方,否则有悖《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工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唐小东的权益,这实际就是维护大多数工会干部乃至广大职工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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