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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小东事件谈终止劳动关系的界定(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12: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第三,解除劳动合同则是指劳动关系依法提前终止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决定而不能任由企业自主裁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就是对解除劳动合同要件的具体
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三个层次:职工与企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又分为三个层次:即职工有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履行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职工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个层次:即职工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职工无过错而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无论是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还是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或依据《劳动法》的哪条规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也是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无条件程序规定;其根据就是修改后的工会法。《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终止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依据约定劳动合同失效,劳动关系不复存在;另一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不复存在。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最普遍常见的,也有约定条件终止的情况。

   综上所述,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有很多,依照法律之规定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也都不尽相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具体要求,提出自己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对唐小东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分析,如果仅仅属于解除总务经理职务的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要通过上级工会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予以解决。如果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必须在解除其劳动合同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因为此案涉及的正是工会主席本人,所以,可以由工会委员会组织的名义提出不同的意见。很显然,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将解除唐小东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企业工会。依据程序法优先适应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此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企业都将败诉。(作者单位:北京同联广顺劳动事务咨询中心)

  编者的话

  唐小东一案,本报曾率先给予关注,并一直跟踪报道该案的进展情况。作为工会主席,唐小东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了北京第一位被“炒”工会主席。唐小东一案的意义,已经超出了该案自身的范围,上升到在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法律如何保护工会主席,如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问题的层面上来。

  本刊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工会、学界、法律实务界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纷纷对此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继本刊编辑部在11月1日刊登《谁在与法争锋———唐小东事件追踪》一文后,本期又集纳各界的声音,对该案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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