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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你考虑成本了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12: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违约金是把双刃剑,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慎重对待合同中违约金的数额约定

  2001年5月,王某被招聘到江苏句容市某服装厂工作,双方于同月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到该服装厂工作,一天的劳动报酬为16元;王某必须遵守服装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合同签订后,王某到服装厂上班,服装厂按约向王某发放工资。

  同年11月11日,该服装厂为了留住王某上班,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并约定,双方应自觉遵守合同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继续在服装厂工作,服装厂也按月发放王某的工资。2003年2月王某离开服装厂到其他厂上班,双方为此而发生了争议。

  2003年11月18日,服装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3月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某跳槽违约,应支付给该服装厂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王某对此裁决不服,遂于2004年3月19日以被告行为违法在前向句容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不承担违约金20000元,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市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提出被告行为违法,自己不应当承担违约金,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当事人之间可以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原告的收入明显不符,数额过高,故依法应予调整,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20000元调整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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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什么是劳动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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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然,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全国各地地方法规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很多省份的地方法规是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笔者提醒劳动者和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留意地域问题。

  首先,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处地域的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其次,可留心收集当地设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案例,帮助自己合理设定违约金的数额。若在上海,违约金数额应当高于实际损失,否则就没有多大意义。在北京,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也不应低于员工3个月的工资。要是数额太低,将失去惩戒意义。但是数额太高,也会引起争议。两种情形,都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三,不要错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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