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廉不在于述而在于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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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11:53 南方日报 | ||||||||
作者:曹儒国
实施好述廉制度,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和推进人民民主,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述廉制度是创新党内监督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的
因此,必须要找准述廉的有效途径,使之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述廉机制是一种“载体”制度。述廉是一种自律机制,依靠的是官员的自觉性。而这种自觉很多时候是靠不住的,所以单靠述廉制度本身对官员的约束和震慑效用有限。这就要求述廉制度必须与他律机制相互配合、有机互补,方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在现实工作中,述廉制度要与政务公开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相结合,保证述廉的真实性;要与组织监督、班子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自我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保证评廉的科学性;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责任追究相结合,保证用廉的严肃性。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述廉核心不在于“述”而在于公开。述廉制度不是一种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只是属于党内的一种监督形式,距离真正的社会监督还很远。对于那些已经腐败或者正在腐败的领导干部来说,这项制度所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述廉制度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向公众提供领导干部公开渠道,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最终形成成熟的社会监督大环境。 从行为学角度来看,述廉的关键障碍是信息的不对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之所以乏力,关键还是信息上的不对称,知者不言、言者不知。从行为学角度来看,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增加监督的角度,采用全方位考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构成一个“最不坏”的程序行为。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述廉必须兼顾好“成本与效益”原则。述廉制度要真正发挥效益,在各个环节的设置上进一步周密、细化、合理。同时也要兼顾成本。例如在述廉主体上,仅以县为例,平均数十个乡镇上百个单位,科级干部上千,全部述廉根本不可能,就算只述党政主职,加上前期准备和后期整理,耗时也要以月计,而且时间非常紧,只能蜻蜓点水。如果技术上不考虑成本,只会使组织者厌倦、参与者厌烦。而且从经济学统计理论来看,样本太大不但成本高,而且积累的错误也多。所以,“代价最小、效果最好”要成为述廉制度设计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则。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