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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让人羞愧的话题(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19:37 《新华航空》

  

  微观:对一件知识产权案例的整体解读

  信誉是企业的生命,商标则是企业信誉的载体。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是维护企业信
誉,维持企业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行为。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法律赋予智力成果构建的法律权利体系,它是一个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元素组成的有机体系。如果忽视了知识产权的整体性,忽略了知识产权内生的关联性;那么,用一个成语来概括就是“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回到一件具体的案例。

  1996年广东某市X缝纫机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AB+图形”的缝纫机针商标注册申请并通过了初审。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1997年1月14日国家商标局授予其第V号注册商标。Y缝制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Y集团)不服,于1997年11月11日委托Y市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认为X公司的申请属于抢注Y集团独创并使用在先的老牌商号、著名商标以及抄袭、复制Y公司的注册商标,属于注册不当并请求撤销。商评委于1998年10月15日裁定X公司的商标注册并无不当,维持了X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

  2000年6月13日,Y市工商局Z分局以商标侵权为由,对Y集团作出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缝纫机针;消除侵权商标;收缴并销毁被冻结的侵权商标标识;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2000年12月29日,X公司向Y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Y集团商标侵权的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Y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1年4月6日,Y公司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再次向商评会提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诉由是X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Y集团的在先著作权。Y集团于2001年4月19日向Y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X公司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X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003年12月3日,Y公司终于等到了令人振奋的消息——国家商评委以[2003]第N号裁定书认定X公司的第V号注册商标因侵犯了Y集团的在先著作权,撤销了授予X公司的第V号“AB+图形”的商标注册。

  这是一场经典的成功翻盘案例。它的后面有许多法律含义。

  面对“AB+图形”商标纠纷案,我们不禁发出这样一个疑问——同样的一个案由,为什么第一次撤销申请无功而返,第二次撤销申请能成功翻盘呢?对比两次撤销申请的诉由背后所体现的思维角度,我们就能发现第二次申请成功的必然之处。

  第一次申请的根据是X公司的注册行属于蓄意复制和抄袭并抢先注册与Y集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存在整体与局部联系的不当注册行为。但商评委经调查认为,X公司早在1980年已经申请使用“AB牌”商标并得到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所的批准;Y公司的缝纫机上使用的缝纫机针曾由X公司生产、提供;因此X公司将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注册属正当合法并非复制、抄袭Y集团商标的抢先注册行为,裁定维持X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次申请在实体上以X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Y集团的在先著作权的注册瑕疵为核心,把案件的焦点从“谁使用在先”转移到了Y集团拥有《AB+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上;在证据上,以形成于1958年1月25日的《AB+图形》作品的设计稿和1959年向当时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并获授权的商标注册证(以《AB+图形》的美术作品为标识),确定无疑地证明了Y集团拥有美术作品《AB+图形》的著作权。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实行“非登记保护主义”,所以只要能证明Y集团拥有美术作品《AB+图形》的著作权,即可认定X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Y集团的在先著作权而撤销X公司的商标注册。这一申请切入点的转换不但法律依据充分而且在举证过程中易于操作,极大地降低了举证的难度和成本,是扭转乾坤的致命一击,是漫长“纠纷长征”中的“遵义会议”。

  它的精彩之处在于紧紧地抓住X公司商标的注册瑕疵所在,跳出了只在商标领域内思考的思维局限,从商标所涉及的全部知识产权高度,重新思考“AB+图形”商标纠纷案的本质所在,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最终成功翻盘。

  这样看来,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智力成果结晶的法律确认。智力成果的内生性关联,在法律上体现为各种法律权利的衔接与配合,如本案的商标权与著作权衔接关系。若要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更公正、更迅速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们必须以系统论的观点,从整体上把握知识产权的脉络、准确地提炼争议的焦点,抓住要害,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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