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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2004年国企改革大辩论评述(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19:18 新浪财经

  

  5、学术争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004年8月28日,在中国企业家论坛深圳年会上,张维迎做了题为“中国企业的生存环境与经济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演讲。在演讲中,张维迎对于企业家生存环境大声疾呼,也对经济学家“以维护学术自由为借口发布不负责任言论”进行了批评,矛头直指因批判德隆、海尔、TCL、格林柯尔而在内地名声大噪的香港学者郎咸平。就在8月28日同一天,《经济观察报》头版发表了张维迎8月24日接受的长篇专访。关于张维迎的深圳演讲和那篇题为《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的专访稿,网上网下署名不署名的“攻击”甚多。这不一一列举。本书编者之一在《就周其仁、张维迎发言如是说》(已收录本书)曾有较直接的针对性评析和商榷。对于张维迎的演讲和两次访谈,这里再评述三点。

  第一,郎咸平早在8月16日就发表了那篇直接确定“郎顾公案”成立的《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长文。张维迎在演讲中直接批评经济学家“发布不负责任言论”,没有直接指谁,但大家几乎都一致认定这是针对郎咸平的那篇长文和此前的节目以及复旦演讲(甚至可能包括郎对德隆、海尔和TCL的置疑),但直到今天,我们都没有发现张维迎提供郎咸平对“这些言论和文章”“不负责任”的证据和论证。事实上,到张维迎演讲当时,甚至到现在,我们都没有发现郎咸平拒绝承担或者逃避该文以及相关言论的责任,即便是对包含“诽谤诉讼”的“郎顾公案”,也是如此。所以,“发布不负责任言论”命题,比较欠缺相应的论据和论证支持。一个事实是,在演讲和采访当中,张维迎都并没有就郎咸平这篇长文以及相关言论“内容本身”(包括论述方法)如何正误得失做多少分析或批驳,只是说——

  “我还要强调的就是,逻辑比数据更重要。你拿一些个案的特殊性推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是有问题的,逻辑不正确的话,你即使放进去真实的数据,你的结论还是错误的。我知道,有些学者的论文,别人用他的数据再做一遍,结论完全不同。”。

  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当时“郎顾公案”正在进行当中,已经受理此案的香港高等法院并未开庭,更不用说“判决”。所以,郎咸平发布的言论是否“不负责任”或“不当”,在某种意义上并不应由一个旁观的学者在一个社会性公开场合不提供证据和论证就加以断定和批评(当然,法学家除外,但法学家也不能不加说明和论证就贸然断定),因此张维迎发表上述言论或欠妥当,不管这种“断定”的内容本身是否正确——如果张维迎的指责和呼吁是直接针对郎咸平或者“郎顾公案”的话。事实上,正如吴敬琏老先生所说,“这个问题”在法院判定出来之前,我们可以不必理会,不必急于评说。再进一步,作为一个同行、经济学家,在这种特殊的时间点上,不提供证据和论证就加以“断定”“同行”“发布不负责任言论”,本身是否也是在“发布不负责任言论”?——如果该“批评”是针对郎咸平或者“郎顾公案”的话。

  第二,关于“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专访稿,从中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解读出,张维迎这主要是指“在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应“特别”“往后看”,“善待那些为企业发展做出过贡献”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关于国企出让过程中谁应当被善待的问题,本书收录《就周其仁、张维迎发言如是说》一文有较直接的针对性评析,这不再多说。这里要说的是,至少从企业业绩数据上看,《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长文所指之主体(国企之“即时负责人”)并没有对相应的国有企业作出什么贡献,恰恰相反,一个重要而明白的事实是,在该主体进入企业后不久,企业业绩即迅速下降(不管这是否纯属巧合),并且随即实施了管理者收购(MBO)。当然,你也可以反驳说,即便如此,也不能证明进入者没有做过贡献,甚至可以给出证明说——截止国企易主时“刚进入者”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作出过不小的贡献,即便企业业绩数据出现了迅速而明显的下降。总之,郎氏长文所指之主体是否应该在张维迎上述特别界定下的“需要善待的人”行列,颇值得商榷和斟酌。而如果仅仅是一般意义上讲讲——谁谁谁需要“善待”,则根本不必讲。网上有才思敏捷者说,要说善待谁或者谁需要被善待,就是那些被关在监狱里已经判罪的罪犯也应当被善待而不能虐待——否则被泄露出去就成丑闻了,下岗失业者也需要被善待,农民也需要被善待,就是一条狗也应当被善待而不是虐待,何谈国有企业负责人?!此其一。

  其二,“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和“善待国有企业负责人”都是“规范性”很强的祈使句。作为公民,任何人都可以“规范性”地呼吁善待某个需要善待并且目前没有被善待的社会群体,这没有什么问题,但社会是否认同你的呼吁则另论。但是,“善待”之“善”,其内涵和标准却是因人而异的。“善”是价值判断非常强的一个词。一人以为是“善”,另一个人却可能认为是“恶”。

  例如,一个人以为的“善待”——“纵容‘他们’侵吞中小股东、国家以至社会公众的利益”,没准什么时候国家秋后算帐,或者什么时候爆发“仇视侵吞中小股东以至社会公众利益者”社会性大危机进而将侵吞者送入监狱或地狱。那么,“纵容”就不是“善待”而是“恶待”了,这并不是事后而说,就是事先也完全可以、同时也完全应当这样认为。如果“纵容者”是存心而为之,这就是“用心险恶”,或者说是“形善而神不善”了。因此,郎咸平完全可以认为他的言论和行为才是真正在“善待”“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民营企业负责人”——“规规矩矩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才是真正大企业家应当具有的品质和德行,而且这也能够提高自身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概率——这在当今之中国可是非常之重要。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这种批评、呼吁和敦促完全可以认为不是“恶待”而是真正之“善待”。郎咸平在本次争论发生之前就多次讲,如果德隆早一点接受他的批评和建议,或许可以避免这场给国家和社会搞出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大窟窿并导致自身毁灭的大灾难。这或许有些夸张。但是,郎咸平们与那些“鼓动”和“帮助”德隆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善待者”们,究竟是谁在真正“善待”德隆和曾经主宰德隆的企业家?而据有关研究者统计,广东深圳地区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进监狱的比例奇高(当然,此时或许还有人说,这(关进监狱)就是不善待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表现)。总之,我们不要轻易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去要求别人、“祈使”别人,因为很有可能你的价值判断是完全错误的,并好心干坏事地给“被善带者”带去大灾难。

  说到这里,顺便补充一点,本书编者之一在与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一位博士生交流时说,那些鼓动张维迎去讲那些情绪化语言的人,实在是混蛋,这不是在帮人,而是在害人。现在也依然这样认为。而如果并不存在这样的“鼓动者”,那些情绪化言论完全是张维迎自己独自一人真正深思熟虑后讲出来的,则我们或许可以认为,以前那个思想深刻、言辞犀利的张维迎似乎越来越迷糊了。或者,张维迎依然绝顶聪明,只是因为在一个错误的时空环境下,有了一些错误的想法,进而说了一些错误的话,为了弥补这个错误进而不得不用新的错误去掩盖旧的错误,如同那个弄垮巴林银行的聪明过头的尼克.里森。事实上,谁都不是神,谁不会犯一点错误呢,如果真想要维护自己神圣权威之金刚不坏,最好的办法就是发现错误立马更正,或者干脆保持沉默,而不是用一个又一个的错误去掩盖,去糊弄,那只能是越弄越糟糕。聪明如张维迎应该知道这些道理。但是如果是明知不可为、不应为,却偏要为(这使人联想到了晚年活在神话中的毛泽东),以为其他人都是糊涂蛋,那可真是中国经济学界和中国学术界的悲哀。

  第三,在张维迎的演讲以及此前的访谈以至2004年9月末的访谈中,他本人以及发表出来的记者提问都没有明确提到“郎咸平”三个字以及相关的实际人物和事件(当然也包括郎咸平的文章),虽然在公开发表的两次访谈稿的开头介绍都不例外地提到了郎咸平和这次国企改革大争吵。我们或许可以因此说,张维迎确实是一个“辩论天才”。你甚至可以把这些演讲以及两次采访都当作与“郎咸平”以及这次的学界大争吵没有任何关系,而是张维迎一个人在那里喃喃自语。但是,如果张维迎的诸多言论确实是针对郎咸平和郎咸平的文章和言论,并且是在与对方争论并说对方不对,这种躲躲藏藏的争论方式非常不好,因为这让对方很难回复。

  即使是在稍微规范一点的社会性争吵中(而非学术性辩论),如果真要说对方“无耻”、甚至“连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你也应该给出证据证明,而不仅仅是一个说辞,否则,谁都可以说对方“无耻”、“连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那这个社会岂不乱了套。如果是在学术领域这样争吵,就更不值得提倡。既要说对方学术内容甚至“为人”不行,糟糕,又不给出证据证明,还使用一种“永远不输”的高明武器——“不与无耻的人论战”、不与“连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的人”论战——谁去与张维迎论战,张维迎只要不回复,大家就会知道——有良好社会声望的张维迎教授认定这个人“无耻”或者说“连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所以张维迎教授懒得理他。

  说实话,这实在不是一次好的学术争论,如果它是学术争论的话。

  在访谈中,张维迎甚至说到,“这也提醒我们学术界,需要净化学术空气,不能让江湖郎中乱搅和。”,我们相信并希望,有强烈改革意识和学术精神的张维迎,绝不会(也绝不应该)有任何“学阀”思想(更不要说“学阀行为”和“学阀做派”),也不会真出于好心进而举着“净化学术空气”的大旗去干出一些事实上只有“学阀”才干的事情,好心干坏事,而对学术争鸣和学术进步造成极大伤害。事实上,学术研究和学术表达只要它不违反法律,你就由它去吧,清者自清,浊者自沉,让人说话,塌不了天。学术市场的自由放任,远比商品市场、产权市场自由放任具有更多的理由,更强必要性和合理性。我们不相信,一个在商品市场、产权市场和产业进入等诸多经济领域最猛烈地推进自由化的学者,一个新自由主义的信奉者,绝对不会是对学术市场实施严厉管制的倡导者,甚至主刀人。正如张维迎自己所说,“学者也要尽量说话谨慎,不能信口开河,因为这对社会带来的损害太大了。”

  我们必须要强调指出的是,学术研究和学术表述不能也不应被任何个人或组织所垄断或禁止,除非它被社会合法禁止,例如克隆人研究以及对公民的私人生活的“研究”等等。但是本次讨论并没有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因此,在学术层面,应当允许任何人表述自己之所想表述。如果表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那是国家法律处罚表述者,而不是任何公众个人或沙龙团体去处罚(除非处罚者与被处罚者之间另有约定)。作为学者和公民,任何人都有研究学术和做学术表述的权利。任何个人都无权号召社会剥夺别人学术表述的权利。如果认为表述人有什么荒谬和错误,光明正大而且正确的做法是针尖对麦芒地说出他的荒谬和错误,就问题本身进行批判,而不是“封杀”、谩骂,让公众对对方人品产生不良遐想。“封杀”之类的行为,只有胆小鬼,尤其是害怕江山不保的学阀才会热衷此道。问题总是越辩越明。吵成一锅粥只是过程,不会是结果,除非问题真的无解——例如是否有上帝。本会吵成一锅粥却人为强制成没有吵成一锅粥,维持所谓的学术空气“宁静、祥和、干净”,绝对不是什么好事情。“封杀”之类的行为,不是在维护学术,而是在压制学术、戕害学术。(如果是公共选择领域的言论封杀就就更是毫无道理,也毫无这个权利,说得更严重点是违反宪法和侵害他人最基本的人权。)。

  在学术领域,作为真正的学者,你可以不同意对方的观点和论证,但是你应当誓死保护对方说话的权利,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道理很简单,如果今天张三觉得李四的说法很荒诞就纠集一帮人去封杀李四,没准明天又蹦出来一个王五觉得张三更荒谬于是又纠集一伙人去封杀张三,后天再来马六觉得王五不是个东西再纠集一群人封杀王五,如此下去,那一切岂不乱套。这种潜规则下的学术环境才是真正“乌烟瘴气”,才是真正需要净化。所以,这种“相互封杀”的游戏规则对于学术发展而言绝对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如果你认为对方在谩骂你,诽谤你,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你也可以告之天下说,大家都瞧瞧,这个人如此谩骂,大家说说看他是否无耻?如果对方真是无耻、无赖,大家自然同情你,愤慨他。或者你认为他人格或道德有问题而有碍于研究某方面的学术,那你就应当做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向大家说明(证明)该人的人格或道德确实有你所说的问题,第二说明这种道德缺陷和人格缺陷何以不能够做学术研究或者做学术表述。

  如果张维迎之诸多言论不是在与郎咸平之间进行学术争论,那这些公开言论算什么?是“社会性争吵”——如同街头吵架或是法庭(甚至道德法庭)辩论?如果是后者,由于我们实在不知道张郎二位同行之间究竟有学术以外的何种“过结”,因而也就不好继续就此评说什么。总之,如果这是一场学术争论或者不涉及个人恩怨的社会公共问题的争论,那这实在不是一场好的争论,即便张维迎的某些观点或立论是正确而有意义的。

  我们认为,无论是学术争论还是社会性争吵,一切都最好就事论事。提出一个容易激化争论的命题,最好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和逻辑证明。当然,有一些“社会性争吵”是不必讲究什么规矩的,但那个层面的问题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评述的。这再不多说。

  因此,与周其仁在《我为什么要回应郎咸平》访谈中的情绪化语言可能掩盖他的部分真知灼见一样(周先生直接点名的学术论战方式值得肯定和倡导),张维迎所强调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应停止,更不应逆转”也可能遭遇同样的问题。所以,即使是一个正确的主张或命题,用一种不当甚至错误的方式去维护,反而不如只说主张然后完全保持沉默更好,一如吴敬琏老先生只说一句不加多少阐述的主张——“国企改革不能停止”。但如果是想通过一种主流公认的主导性意见本身的“正确性”,甚至他人的论述,去维护和掩盖另外一些并不值得社会维护的东西甚至是错误和弊端,那就是大错特错了。

  在学术争论中,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不正面交锋”。例如,甲讲了ABCD几点之后,乙想要批判和否定甲所强调的A,但是要作到这一点很困难,甚至乙也知道甲所强调的A是正确的,于是他就选择虽然与A有一定关系,但关系并不大的C或D甚至甲并没有论及的E来说话。并且从逻辑上讲,乙论证了C或D存在瑕疵甚至错误,以及论述了E的正确性,并不能够由此推出A的否命题成立。但是,这实际已经成为中国学术争论的一个经常使用的惯用伎俩,一个痼疾。糟糕的是,许多人(尤其是公众和政府官员)并不知道这一点。学术争论不是大学生辩论赛。更不是街头吵架。

  因此,在学术争论中大家最好一个问题了一个问题讨论,除非它们真的紧密关联——一个命题之弱化或否直接削弱甚至颠覆另外一个命题的成立。

  在本次争论中,对国退民进的肯定(或否定)与对国退民进具体方式的肯定(或否定),并不是同一个命题,虽然二者有关联性。因此,要想仅通过对其中一个命题的证实或证伪,去证实或证伪另外一个命题,极可能是牵强的、错误的。这无论是郎咸平还是反对郎咸平的人都是如此。陈志武的《国营还是“还产于民”》,是在试图说明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普遍地具有更高的效率,进而说明国退民进具有很强的合理性,是大势所趋下的必然选择。即使这种证明或说明非常完美,它也丝毫不具有否定“目前中国的国退民进方式存在大量问题,需要改进”这个命题的能力,即使陈志武或其他一些人非常希望达到这样的效果和目的。同样地,即使人们用非常有力的手段证明(如接近于完全归纳——虽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可以证明上述命题,并且我们也认同这个命题,但是,它也丝毫不具有否定陈志武(以及张维迎、周其仁等)所论述说明的“国退民进是合理的”命题的能力,即使郎咸平真的非常希望达到这样的目的。

  同样的逻辑,在陈志武先生所开出的“一人一份”药方(我们也比较赞同),但是这丝毫没有解决国有资产处置变现过程中“资产贱卖”问题(即,变现后一人一份),或者(基金)总资产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因为腐败等原因导致总资产实际悄悄流失(即以基金券方式——对被瓜分资产整体处置前事先一人一份)。“一人一份地拥有”与“总资产的运营或处置”完全是两个层面、两个阶段上的事情。不能混为一谈。

  事实上,一切非常简单明了。如果我们真的可以证明或认同——“国退民进具有很强的理由,是历史潮流,大势所趋”,那么我们就去做;反之,我们就反做。如果是前者,但是我们发现(证实)目前的国退民进存在诸多不当,并且公众和政府不能容忍这种不当,那么我们就改变和革除这些不当和问题(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的“公共选择”问题),以合乎公共选择逻辑的方式寻找更加合理有效、更加能够被政府和公众接受的“国退民进方式”,比如公开、透明、竞争、公正、界定清晰,加强法治和规则建设等等。对于如何分享和安排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需要通过合乎公正、公平、公开逻辑的方式进行公共选择,例如,为全国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资产)的积聚作出重大贡献的农民群体是否应该纳入统一考虑之列,等等。如此简单清楚,哪里用得着搞得这样混杂和麻烦。

  再一个与本次讨论相关的关键问题是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有效性问题。陈志武、张维迎以及网上一些批评郎咸平的人都提到郎咸平“案例分析”、数字说话”的有效性问题。陈志武在其《国营还是“还产于民”》中还专门列出“案例研究与学术研究”一栏予以阐述。事实上,“案例研究”与“学术研究”并不对立。案例研究并非不能成其为学术研究。否则,那些以前苏联和中国两种不同改革模式为研究内容的比较制度分析(如青木昌彦等)都不能算是“学术研究”了。小样本案例研究也并非不能逻辑地得出正确的结论。“解剖麻雀”就是这个道理。而对于小样本案例实证研究而言,它是否有说服力,关键取决于样本是否典型。这有先期的调研和判断隐含其中。具体到中国资本市场中,只要是稍微比较深入地参与和熟悉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以及其他参与者都非常清楚这样一个事实:控股股东(主要是国有股东)依仗自己一股独大的优势通过各种违规违约方式侵吞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严重。作为也研究并熟悉中国资本市场的学者,陈志武先生应当非常清楚明白这一点。另外一个内容是:在(上市)国有企业的“资产出让方式”的产权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普遍而严重。关于这一点,陈志武先生在与本书编者在电邮交流中也明白无误地表示认同。这也是中国绝大多数公众的观察和感受。所以,陈志武先生所提到的应当“收集一个尽可能大的样本”在这里根本就不成其为问题。因为样本数量巨大的“网友”的绝大多数人就已经对应着数量庞大的企业样本,中国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几千万投资者对于这一千多家上市公司无数次事件的天文般数字次数的事实冲击和直觉冲击,实际就是一个庞大的样本支持。——虽然这并不十分严密。所以有人说,什么是实证?“新浪有90%以上的网友”就是最好的“实证”,中国的几千万股票投资者就是最好的实证,别把“实证”搞得那么悬乎。总之一句话,即使这种“实证”在科学哲学意义上存在瑕疵和不足,但是这种论证的瑕疵丝毫不能作为其否命题成立之依据。

  当然,毫无疑问,如果希望通过在9月中旬对青岛啤酒和中旅国际以及其他案例来证实或解说“国有企业普遍地具有比民营企业更高的效率”,则存在危险而难以逾越的跨越。在这一点上的表述似乎是比较含糊的。与此相对应,陈志武命题清晰的论证则有力得多。但是,还有另外一种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如果信托机制和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得比较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时甚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和改善因为“狭义产权”(股权)方面的“软弱”和不足而导致的效率低下。但是,毫无疑问,这并不能作为要在大方向上、在整体上的放缓甚至停止国退民进的理由,因为陈志武的文章已经非常清楚地论述了这一点,因为中外过去一百年的经济史已经非常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站在学术争论规范角度而言,被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嗤之以鼻的十位学者的“联合声明”,在表达方式上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甚至有负面效应。这种学术表达方式不应该值得提倡。这或许跟我们几十年的不良学术传统有关。学术争论不是社会吵架。它不应是以人头之多少、来头之大小论输赢,而应以内容本身说话。哪怕只是一个人,哪怕只是一个从没听说过的无名小辈,只要人家说得对,说得在理,大家就应当重视它——重视人家说的话而不是重视说话的人,当然你要重视人也未尚不可,但对于学术而言,后者远没有话本身更重要。相反,哪怕是“一群”被认为是或自认为是“中国最顶尖、最著名的经济学家”,如果就某一问题发表一通并没有多少意义也没有多少证明阐述的废话,我们不能因为“人头”和“来头”就重视它们,甚至奉若圣经。这也就是为什么国际权威学术刊物都实行严格的匿名审稿制度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反着做,学术研究重视“人头”和“来头”,不重视内容,那可真是对学术这两个字的亵渎,也是学术之大灾难。但是这种事情、这类现象,在中国学术界并不鲜见。

  如果那份联合声明是一份针对现实“公共选择”问题的公共表述,其方式的不当性或将大大降低。但是,该“联合声明”的题目就明确说这是一份“学术声明”——“关于质疑流行产权理论和侵吞国有资产问题的学术声明”,而且是发在一份名为“上海社会科学报”的学术报刊上,对此,我们无须再多说什么,虽然它其中或许存在一些有价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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