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2004年国企改革大辩论评述(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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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19:18 新浪财经 | |||||||||
3、关于国企产权改革、公司治理与法治环境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以建立职业经理人的制度来改革国企。如果这是作为主导性改革方案建议提出,就失之偏颇了。 事实上,产权改革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层面上的事情,并非不能共容共存,两方面事实上都非常重要。这就好比人的脑袋和心脏,你很难说哪一个更重要而应当忽视甚至放弃另外一个。真正合宜的改革路径应当是齐头并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在合规得当的前提下可以更快速地向前推进;同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必须加强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建设,这不单是企业单独的制度工程,它也需要社会整体性的制度安排来支持。有人说,相对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建立和使之真正有效而言,产权改革更加迅速快捷,也更容易一些。这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建立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等相关基础性制度安排,产权改革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在“股份制”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改比不改更糟糕的情况。这方面,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十多年的股份制改革)都有过许多非常深刻的教训。 总之,“产权改革主导派”与“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主导派”,双方之间实际没有任何理由厚此薄彼。这绝不是搞中庸,和稀泥。关于是否产权改革、国退民进的理由,陈志武的《国营还是“还产于民”》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阐述说明所提供的论证支持,要远比“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有时更有效率”(这个命题自然无错,但它用来论战基本上属于“耍赖皮”,虽然其中隐含着一些很有价值的东西)有力得多。同样,陈志武“攻击”对方所强调的“信托机制”“像我们讲了几十年的‘要讲道德’、‘要有责任感’”,也似乎有些“犯浑”。这很难想象是一个在美国长期与上市公司打交道的人讲出来的话。总而言之,双方都不应当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命题)成立而攻击对方的主张,因为产权改革与职业经理人制度及信托制度建设两者之间并不是“吃饭”与“不吃饭”的逻辑关系,而是“吃饭”与“穿衣”的关系。不能因为强调“吃饭”,就去论证穿衣有诸多的不好进而要求大家“不穿衣”而只吃饭,或者相反。这是最简单的逻辑。 在公司治理问题上,郎咸平、张维迎和陈志武都是这方面的大专家。因此,按理不应该有太大的、太根本性的分歧。我们也不想班门弄斧。只强调一点,一个企业是否有效率是由产权结构、管理、以及外部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以及产业技术(当然这是很容易转换的技术层面的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在一方面因素比较弱的情况下,其他方面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之。因此,在做实证分析时,如果只考虑一个因素与企业业绩的相关关系,那往往会是乱七八糟。这是每一个学过计量分析的人都应该知道的。因此,单纯罗列数据来“实证”企业效率与产权无关,或者企业效率与职业经理人制度、信托制度无关,都是失之偏颇的。 而在上述诸多影响因素中,前两方面的因素属于广义的公司治理范畴(后面的法治环境其实有一部分很难区分的内容也应该属于广义的公司治理范畴,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等),产权对管理的结构和效率往往有重要的影响,但它们都是比较个性化的、企业内部化的东西(当然,对市场化缔约成立并运营的企业,我们很难区分企业与外部市场的边界,这不多说),企业与企业之间都有一定差异。因此,它们的强弱优劣,收益受损也是局部的,企业个体性的。外部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包括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则是影响一个社会的企业整体效率的重要因素,它的好坏,受益或受损将是整个社会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之类除外)和社会大众(抢、偷、骗者除外)。因此,这类因素对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但是,包括产权保护、合法权益保护等在内的外部法治环境建设这种外部性很大的事情,是很难通过企业相关利害主体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来解决,这种事情靠产权改革之类也根本解决不了。当然一些极端自由主义者也许会说,产权非国有化之后,让社会慢慢进化,最后总会和谐的,如果是那样,产权改革也不用改了——一切最后都会自动解决的。 如果只重视企业内部诸如产权是否“非公有化”这样的内部因素,而不管外部法治环境,就如同只管树的品种和基因好不好、是否有病虫害,而不管空气、水和土壤是否合适,就指望能蓬勃生长出参天大树一样荒谬。同样,只讲“市场”,只讲外部环境,只讲外部市场规则,而不管企业的产权结构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内在因素是否“合格”,就如同修了一个看起来似乎很适合鱼虾生长的水塘,但却不管水塘里都是些什么鱼虾、鱼虾品种是否合适、它们是否有什么病害,“让它们自己竞争博弈去”,然后就等着鱼虾满塘,一样荒谬愚蠢!道理是如此之简单。但是就这样简单的问题,简单的道理,争论过来争论过去,争论了几代人还是没有争明白。 顺带特别说明一点,目前国内讲“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一般都是非常狭碍地指企业的股东权益。事实上,经济学意义的产权绝对不是如此狭隘。广义地,社会性主体所拥有的任何权益都是他(她、它)所拥有的产权。虽然这看似无关紧要,但它揭示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内容:在制度和契约社会中,即使是我们所说的非常狭义的“企业产权改革”中的“产权”——企业股东权益,它也必须存在于一系列的制度和契约中,其他任何权利(包括信托契约中的权利和商品交易契约的标的权利)都是一样,如果一个社会对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障能力很低下,或者说在“非国有化”过程中被一些人认为并没有“非国有化”本身更重要,进而在一群强盗、小偷和骗子以及政府不作为的共同作用下,遭到严重蹂躏和破坏,即使是形式上国有企业的“产权”“非国有化”了,其效率、企业的效率也未必就能够有多大的改善。这也是我们必须强调契约和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强调对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原因。 但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所感受到的,是一些学者幼稚(请原谅我们用这个词)地主张,政府也似乎正在这样干(甚至打算要猛干)——为了追求国有企业产权形式上的“非国有化”,可以牺牲契约和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可以连公众、社会组织、国家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可以不管不顾,一切在所不惜。这些思想,在学术上讲讲,可以说是对产权理论的一知半解,无关紧要。如果这种“理念”被用来指导改革,简直就是在舍本逐末,缘木求鱼,说得更严重一点,这是在误国误民。 总之,在现代和平社会里,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如果真是恶法、坏制度,我们要做的是修正它或革除它。但是,作为目前保障和维护国家及私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不法侵害的法律和制度,它们永远不属于恶法、坏制度之列。削弱它们才是恶的、糟糕的制度体系,一如我们从前。同时,它们也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最基本的制度和规则。当今中国,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不是太强了,而是太弱了。如果它们再遭受进一步的糟蹋和破坏,社会法治体系无异于雪上加霜。这种糟蹋和破坏,绝对不是一个“负责任”的社会科学者所能够漠视的,更不用说还要去变相鼓动和纵容对这些基础性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的糟蹋和破坏企图和行为。 总之,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交易公正、公平、高效地进行,国家和政府责无旁贷。作为对社会负责任的学者,更应当站在积极支持和促进它们的一方,而不是站在吹冷风、使绊脚石的一方。 因此,本次大讨论,一方所特别强调的至少有两点非常重要而有意义: 第一、目前比较普遍地存在的“国资贱卖”等形式的国资流失,以及上市国企产权改革中(原有大股东与相关交易者尤其是新进入控股者)侵吞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应当得到遏止。更普遍一点说,社会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当得到维护;任何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社会充分有效的保障; 第二、无论是否国退民进,无论是否进行狭义的产权改革,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信托机制和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都是极端重要的,它们也是决定企业效率的重要因素。这绝对不能被忽视。除完全自有自营的纯私人企业外,对于其他任何企业而言,这方面的缺陷甚至比产权缺陷更加致命。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人如此强调它们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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