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三大资本运营手段 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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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09:27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 |||||||||
★文/姜元胜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大量的农民也因此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也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
有不少地方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象对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用土地补偿金参保等等。毋庸置疑,这些措施对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生活起到很积极的作用,但我认为,通过对土地补偿金进行资本运营,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对于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可能更为有效。 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得到了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相对数不大,但绝对数却不小,如何运作使用这笔庞大的资金,有很多地方进行了许多尝试,有的用这笔钱搞起了专业市场,有的用这笔钱搞起了特色一条街,有的干脆把钱给农民一分了事。于是,一个个专业市场、一条条特色街建立起来了,但预想中的街市繁荣、日进斗金的局面却没有出现,许多街市门前冷落,最后落得个关门大吉,失地农民的“救命钱”就这样打了水漂。而那些分到钱的农民,喜滋滋的把钱拿回家了,他们中的多数没有投资理财经验,甚者干脆坐吃山空,没过几年许多农民已是两手空空,地卖了,钱没了,生活没了着落,沦为城市低收入人群,像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为避免这些情况出现,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有必要对这部分资金进行运作,借助一些金融工具功能,使之增值,既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又可以提高非农化程度。 农民变股民形式。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农民较富裕,领导水平又较高的地方,应该鼓励他们以村为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参与到城市建设中,采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现补偿费增值。但这些行为一定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避免因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投资失败,直接损害到失地农民利益。最好将这些资金投入到预先划定的区域(如开发区),使之发挥规模效益及资源集聚效应,取得城市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双赢”。这种方式下,由于农民经济条件较好,经营意识较强,可以直接将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增值留在集体内部,采用农民土地承包权转为股份分红权的形式,农民直接转化为股民。 债券募集形式。对于经济条件较差,领导水平相对较低的地方,可以将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优先拿出一部分参保,行使原来土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剩余部分按自愿原则以债券形式募集起来(可以跨村),交由专门的资信度高的公司进行运作经营,让失地农民心里踏实、收入稳定,在一些地区为吸引尽量多的失地农民加入,亦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可转换债形式,在规定的时间让农民自己决定是否将债权转为股份,这种方式要求运作公司要有较高的运作水平和资信水平。 开放式基金形式。对于一些情况较复杂地区亦可以部分采用,农民以土地补偿金加入,交由专门公司进行运作,农民随时可以退出。但为防止与银行存款产生套利机会,不能随时加入,这种方式对管理公司来说由于资产稳定性较差,对运作能力要求更高,对失地农民来讲,资金灵活性高,但收入相对较低。 以上这些做法与目前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制度存在差异,但就保护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讲,还是非常值得借鉴与推广的。当然,视各地具体情况还可以有一些其它更加具体灵活的形式。但不管采用哪种形式,都要求政府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引导,立足长远发展,尊重农民意愿,尤其要做好对资金运作的监管,确保失地农民利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芜市委党校)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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