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及时回应是接受舆论监督的应有之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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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 09:09 新京报 | |||||||||
一个单纯可爱的女孩妞妞很小的时候出国留学,才华横溢,很早就写出了自传体小说,又根据自己的故事,自我投资拍成了电影,并有不错的票房记录……在一般同龄人看来难以做到的事,在这个幸运女孩身上却轻易地实现了。如此的奇遇本来还可以继续演绎下去,但其父亲的特殊身份却使这一成功引起舆论的猜疑。 前天,本报曾针对此事发表社论,希望深圳市有关部门甚至妞妞的父亲、深圳市委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李意珍回应的主要内容有:一、其女儿写书、拍电影是女儿的自主选择;二、本人从没有向深圳市任何部门“推荐”过这部电影,且自己没有考虑到“领导干部身份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三、此事之前,他对中纪委的有关规定“认识上有局限性、片面性”,以为这主要是指不从事金融、证券业,不从事房地产,不承包工程等敏感问题,“忽视了在文化产业方面也要注意这个问题”,对“在这个领域如何贯彻中纪委的有关规定,没有及时学习,对具体规定不了解”,因此,没有让家属、子女回避,客观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言下之意,其行为与己无关;自己的行为即使犯规的话,也是无心之过,或无知者之过———因为自己“没有及时学习,对具体规定不了解”。 李意珍的这个回应,态度不可谓不诚恳,但还是给人们留下了一些疑问。比如李意珍解释夫人所参股的公司与自己所主管的工作范围的关系时说,对中纪委“具体规定不了解”,那么,身为主管文化产业方面的高级领导干部为什么对中纪委“具体规定不了解”呢?而对一直读书的女儿巨额股份的来源等问题尚没有公开做出解释。在李意珍回应这些问题之前,任何答案都是可能的。显然,人们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期待他进一步地回应。 需要说明的是,媒体之所以对这件事追根问底,是因为媒体承担着舆论监督的责任和义务。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多次强调舆论监督需要加强,同时,就在今年10月初,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对《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在该草案中,“舆论监督”被放到了重要位置,其中提出:新闻媒体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新闻媒体报道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后,有关部门不仅应当及时查处,而且对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公众舆论对深圳这一规定赞誉有加,希望能从中国开放的最前沿对舆论监督能有一个立法上的突破。 的确,对官员进行监督是公众和媒体的权利。官员接受监督是其义务,而澄清事实、回答疑问正是其中应有之义。我们希望,这件事能成为公众、媒体行使监督权的一个范例。到目前为止,它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同时,我们希望不仅官员自身要回答公众的疑问,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就疑问进行调查,将调查过程和结论给公众、媒体一个交待。 □本报特约评论员杨凤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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