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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核心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3:35 南方日报

  □陈杰人

  在时下的法治领域,最热门话题或许莫过于有关《物权法》草案的讨论。随着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的第二次审议,政界、法学界、财经界、新闻界和其他社会各界,纷纷表示了对即将来临的“物权法制”时代的关切和期望。毫无疑问,立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既涉及到未来中国对产权的保护机制,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私利。从功利主
义的角度看,该法当是一段时期内与公民生活和社会管理体制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物权法的这般意义和作用,决定了其制订工作必须谨慎,也必须符合现代社会的运行规律和管理规则。犹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的解释所言:“物权法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只有解决了这三个基本问题,物权法才算是名副其实。但在如何解决的思路上,有关争议却如火如荼,核心话题,实际上涉及到如何保护各类物权或者产权。

  “没有保护就没有真正的权利”,这句古老的格言告诉我们,在物权问题上,不管以何种方式将它提到何种重要地位,如果缺乏保护,那么,所有的制度都只是扬言。从这个意义上讲,一部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物权法,必须解决对物权的保护机制问题。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和补偿问题上,物权法草案只是简单规定了两条,一是“对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得实行征收,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并应当给予补偿。”二是“因救灾、战争等紧急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适当给予补偿。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粗一看,这个规定似乎是对宪法修正案中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的落实,但仔细分析却会发现,当征收财产的行为发生后,草案并未规定如何补偿的问题。说白了,如何对被征收私有财产的私人进行充分和及时补偿,物权法草案仍然回避了。这个话题也许只是物权法立法中的一个话题而已,但我认为,它所折射出来的意义非常重大——在一个以利益交换和利益博弈为基本规则的市场经济社会,当国家、公益组织和私人因为产权的问题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如何保护?是否平等保护?怎样平等保护?这三类制度和规则在物权法草案中有着微妙的体现。

  众所周知,一部成熟的法律,乃至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总是有一种精神贯穿其中。过去几十年间,那些由中国各级立法机关通过的不计其数的法律文本,很大程度上秉承了对公权的偏袒和对私权的限制,并由此影响到整个中国社会管理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当社会发展到今天,当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无私不成公”、“对私权的充分尊重和维护就是对公共秩序的最好保障”这些基本道理时,过去那种歧视私权的观念理当被彻底抛弃。或许,我们真的应当以物权法的制订为契机,在每个中国人的心灵深处掀起一场公私权益对比的观念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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