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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一批与撤一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1:29 中国经济时报

  什么时候,即便没有死亡事故发生,也能经常看到“撤一批”。或许,那才是真正的进步。

  -舒圣祥

  今后,各煤矿特别是国有统配煤矿一旦发生死亡事故,都要撤掉一批领导干部,发
生重特大事故的,矿长、主管局长必须引咎辞职。近日,辽宁省政府在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做出了上述宣布。(据11月4日《时代商报》)

  据悉,今年1到10月份,辽宁省煤炭企业共发生事故108起,死亡180人。其中,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5起,死亡76人。最近的抚顺“10·30事故”,死亡人数更是多达15人。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出台“凡死必撤”的规定,与以往的简单处理、警告了事相比,积极意义自不待言。

  遗憾之处在于,“撤一批”为什么总要在“死一批”之后呢?“凡死必撤”的规定,反过来是否也可以理解为“不死不撤”?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已经屡见不鲜的矿难瞒报,大概又有大用场了。无论如何,将“撤”和“死”联系到一起,无疑都是残忍的。一个无能之辈的乌纱帽,竟要靠别人用生命去摘取,这种带血的“交换”让人颤栗。

  “帽歪堪摘直须摘,莫等命逝再摘之”。其实,许多“突然”发生的矿难,都不是“突然”发生的。先期症状多时就有,只是因为“用药不力”或者干脆不闻不问,所以才终究酿成了悲剧。这一点,无数的矿难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明。“死一批”之后的“撤一批”,对于那些逝去的生命来说,其实已经太晚了;“死一批”之后的“撤一批”,对于这些生命而言,已经毫无意义。

  当然,如果真能撤掉那些该撤之人,或许对地下亡灵多少也是个安慰。只可惜,“撤一批”是否就真能撤到该撤之人头上呢?甘愿做“替死鬼”者多矣,被迫做“替死鬼”者亦多矣。“撤”不仅仅要有“数量”,“质量”才是关键。

  再退一步,即便撤的都是该撤之人,震慑作用一定就大吗?多少贪官污吏,在金钱美色面前,砍头坐牢都不怕,摘帽又何惧?局面既然已经到了“死一批”的地步,想必他们早已经悠哉游哉快活够了,大概“摘帽”也无憾吧?

  一言以蔽之,“死一批”之后的“撤一批”并不足以作为阻止矿难发生的法宝。毕竟,此时的“撤一批”已经是亡羊补牢,再怎么严格也只能算是“善后”了。阻止矿难频发,关键的功夫还应该下在“事前”。我们期待着:什么时候,即便没有死亡事故发生,也能经常看到“撤一批”。或许,那才是真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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