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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白撞与路权对等(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14:02 南方日报

  

  为什么管理者没有考虑到自行车人的路权问题呢?我在几年前为《北京晚报》撰写的《“专行路”刍议》一文中说:“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靠着消灭自行车族来摆脱混行困境。在一个公共交通如此不发达,普及私人轿车极不现实的国家,在一个每户拥有2辆
自行车,全民拥有6亿辆以上自行车,并以之为主导交通工具的国家,提出消灭自行车,无异于反人民。……作为自行车族中的一名学者,基于长期对本群体与全社会成员交通权利与利益的思考,特提出自己的主张:自行车族可以考虑退出长期堵塞的大街,但有一个条件,那就是请机动车也退出一些小街和中等宽度的街道,使之成为自行车的专行路。”专行路(专供机动车或自行车行驶的道路)和分行路(划分出机动车路线和自行车路线的道路)不是一个概念。但是在贯彻机动车与自行车在路权上的平等上应该是一致的。自行车道按照法规是自行车人的,但是怎么保证自行车人的权益呢?自行车人和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撞了白撞。那么机动车进入自行车道,可否砸了白砸呢?砸了白砸与撞了白撞,堪可一比。坏了车哪有死了人严重?后者之所以不能出台,不是因为物质上的破坏性,是因为“砸”显然是故意的,即使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也不可以靠报复来摆平,这正是法律要杜绝的。那么又该以什么措施保障自行车人的路权呢?

  如前所述,交通法规执行上的一大难题是,警力少,潜在的违规者多。“撞了白撞”可以强力约束行人不进入机动车道。却找不到一个对称的法规制约机动车进入自行车道,毕竟“砸了白砸”是不妥当的。笔者所能想到的手段还是物质力量。就是在每一条自行车道的进口处设置路桩,两个路桩间的距离宽于自行车,窄于机动车,即靠路桩阻挡机动车进入自行车道。这成本不是很大吗?这样路边还怎么停放轿车?容笔者一一回答。

  买路钱的不平等及其解决北京市每年为城、郊道路的修建投入巨额资金。情况如下:1991-1995年城、郊道路投资157亿(城区道路77亿人民币,郊区道路80亿),1996-2000年城、郊道路投资355亿(城区道路215亿,郊区道路140亿)。2001-2005年城、郊道路计划投资490亿(城区道路245亿,郊区道路245亿),平均每年投资98亿。

  如此高额费用修建的道路主要被机动车主们,特别是轿车族们享受。自行车族从中获得的福利很小,因为自行车道被轿车侵入,他们的路况大不如前。公交车族从中获得的福利的份额也不大,因为他们占用的路面大大小于轿车。

  那么机动车主承担了多少道路修建费用呢?北京市现有208万辆机动车,其中轿车142万辆。养路费按照吨位计算。每吨位每月缴纳养路费220元。轿车基本上按照半吨计算,即每月缴纳110元,每年1320元。2003年全市机动车共缴纳养路费30亿元,占全年城、郊道路修建费的30.6%。2004年预计为32亿元,占全年城、郊道路修建费的32.7%,其中轿车族大约负担了18.5亿,占道路修建费用的19%。也就是说,机动车承担的道路修建费不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要全体公民们一同承担。无车族通过乘坐公共车也使用了道路,但公共车的养路费通过车票转嫁到无车族成员身上,无车族成员无需再付。公安、救火,等等公共事务也要利用道路,因此全体纳税人(无论有车还是无车)都要共同负担一定量的道路修建费,但那比重是很低的。自行车道大约占全部道路的1/5-1/4。减去这些,机动车族最少也应当承担道路修建费用的三分之二。

  从纳税人的意义上说,自行车族分担了不该由他们缴纳的道路修建费,他们有充分的权利要求自己的路权,要求以路桩保证自己的道路不被轿车侵入。这成本对于2001-2005年490亿的城市道路修建费来说,所占份额应该不算大。除此之外,无车族成员有权利要求有车族成员每年的养路费增加一倍。无车族成员没有道理帮助他们负担。

  自行车道的入口或出口有了路桩,路旁还怎么停放机动车?

  从道理上说,路旁是不应该停放机动车的。中国城市中的多数道路是在轿车流行之前设计和修建的。设计者根据社会的需求量决定了自行车道的宽度。现在路旁停放了一排轿车,差不多使得自行车道的有效宽度减少了三分之一。这是对自行车族路权的侵犯,使他们的交通空间狭小、恶化。

  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一种资源的价格?稀缺加有用。人类的第一宝贵的资源是什么?地皮。其他的资源都可望增长,只有地皮绝对的数量一寸也不会增长,人均数量还将日益减少。地皮的紧缺和宝贵在城市中格外突出。一位地价专家告诉我:按照北京地皮1平米1万元,投资者10年回收投资,停车场每天营业12小时计算,北京停车场的平均价格应该是每小时2-3元。因为道路上停车对地皮的奢侈占用,因为道路本身包含着昂贵的修建费,所以路旁停车的成本应该高于每小时3元。当然这只是静态的计算。从权利和互动的意义上说,你付多少钱也无权影响别人行路。

  现实地看,要解决问题不可能不妥协。特别是一个弱势群体不可能毫无妥协地争得自己的权利。折衷的结果应该是,路旁停车是有条件的,不是任意的。在路面狭窄紧张的自行车道路段上,设置路桩,绝对禁止停车。在路面比较宽松的自行车道上,收费停车,也可考虑设置活动路桩,以保证计时收费。

  如上所述,我认为沈阳交通法规是正确的。不正确的是城市中全面的路权政策,是只重视机动车道的治理,忽视和放弃对自行车道的管理。

  一个明智的管理者不该做群众的尾巴,在群众的情绪面前放弃一些合理的方案。而是要审视群众的情绪,搞清情绪的缘由,认识问题的宏观层面上公正的缺失,努力改善。当你努力捍卫弱势群体的一些切身利益的时候,他们才肯接受一些新的法规对他们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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