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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白撞与路权对等(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14:02 南方日报

  

  以这种视角分析,会发现司机无过失也要负责任的法规会误导行人的心理,使得行人以为司机会为了他自己不受惩罚而留心行人的安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作出机会主义的选择,冒失地闯进机动车的道路。而“过失责任”的法规(即行人违规,司机无违章行为对事故不
负责任),会给行人一个鲜明的导向:你必须自己对自己负责,管束自己不进入机动车道路,在那里是没有人对你的安全负责的。就一般意义而言,天助自助者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过失责任”的法规有助于激励自卫精神,消灭侥幸心理。就具体事情来说,行人不在人行横道之外进入机动车道路根本就不是难事,你只要不去那里就再也没有“撞了白撞”的事情。世间的事情有时就是这样,别人不对你的安全负责了,你可能更安全,因为你开始对自己高度负责;别人对你的安全高度负责,你也仍然不一定安全,因为你自己不负责了,竟敢屡屡闯进雷池。

  法律应该是高度简洁的。比较上述两个法规,无疑是后者更简洁。不仅自身简洁,作用人们心理的过程也简洁。而前者是口罗嗦的,不仅每个事故以此处理是口罗嗦的,而且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口罗嗦,比如诱发以“碰磁”敲诈司机的行为的发生。

  法律应该是人道的,与伦理无悖的。伦理宣扬:爱人如爱己。不爱惜自己的生命,为了一分钟的便利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风险之中,而要别人替你的安全留心,不是伦理问题吗,不是越过了伦理的底线吗?何况在这件事情上,只要在分行上严格律己,事故将大大降低。一项法律是否人道的最终判定毕竟应该在其导致的结果。

  张维迎只从“效率”的视角反对“无过失责任”,否认从“公平”的视角去看待这一问题(参见其《信息、信任与法律》,64-70页)。其实“公平”的原则同样不支持“无过失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否定了在一项法律纠纷中富人可以凌驾穷人之上,也否定了穷人可以凌驾富人之上。这里的“公平”根本同社会地位无关。一个行人突然闯入快车道造成伤亡,要一个毫无责任的司机赔偿上万元,遭受的质疑不是别的,恰恰是:“这公平吗?”为什么火车撞了人不负责任?完全是一个法规的建立和被彻底接受了的问题。不公正的问题在交通道路上极为严重,但是主要不是存在于“过失责任”的法律条款中,而是在我们将在后面讨论的路权之中。

  有人会说,我们的城市道路有着长期“混行”的历史,人们不懂得、不习惯“分行”,这么做不合国情,将导致交通事故激增。仅作两点反驳。其一,我们可以搞一个调查,看看违规的行人中,有多少是不懂交通规则,又有多少是明知故犯。我相信后者占压倒多数。其二,现在是信息时代,我们拥有电视、广播等无数手段。要让人们知晓新的交通规则,特别是“撞了白撞”这样简明而又刺激的规则,太容易了。

  我赞同沈阳交通法规中的一些条款,但不是赞同它的全部条款。赞同它的第9、12条,即行人进入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在有交通隔离带的道路上进入机动车道,“撞了白撞”。不赞同它的第11条“行人走路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我认为在没有隔离带道路上不该“撞了白撞”,因为自行车有时会因为拥挤被动地过线,进入机动车道。这种国情,国人应该熟知。而我们的城市的道路中机动车道和自行车道之间没有隔离带的实在太多。不管日后实行哪一种交通法规,这都是应该改善的硬件。沈阳交通法规中的第11条既暴露出它忽视了无隔离带道路上路况的复杂以及自行车族和行人在其中的劣势,也显示出它在维护有车族的路权时走过了头。

  全面审视现行的路权不仅“撞了白撞”的交通规则极易理解和遵守,即使是上述为之辩护的道理,以及两个交规利弊之比较,我认为也是很好理解的。以为只有自己能洞悉这番道理,多半是自作聪明。真正费解的问题是,为什么人们对“过失责任”这样天经地义的法规大动肝火,极力反对?下面必有一个深层原因。这原因其实就根植在我们目前的路权当中。只要全面地审视中国现行的路权,便很容易理解人们为什么对其一个侧面上的正当的法规大加讨伐。

  中国现行的道路名义上分为机动车道路,自行车道路,行人的便道,甚至有些城市还有公交专行线。而实际上几乎只有“混行”。“公交专行线”只是名义上存在,现实中你根本找不到;自行车和行人可以随意地走进机动车道路;机动车可以更为随意、堂而皇之、大轰大嗡地行驶在自行车的道路上。

  在名为分行实为混行的现状中,自行车和步行者是更为吃亏的一方。当他们违规进入机动车道时,占了抄近路的便宜,却冒着被撞伤撞死的风险。而当机动车违规进入自行车道路和步行便道的时候,身体受到伤害的风险同样留给了自行车人和步行人。不错,发生了事故,机动车要根据不同的路段和法规在经济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但是如前所述,对身体伤亡的补偿永远是勉强的、蹩脚的。

  为了使机动车道真正摆脱混行,提出“撞了白撞”的法规。我认为在“撞了白撞”杠杆的驱动下,机动车道有望真正摆脱混行。而“无过失责任”的法规可能不会有强大的推动力。当孤立地看待机动车道路上的安全和效率的时候,我赞同“撞了白撞”的法规。但是当全面地反省中国城市的路权,我们发现单独制定机动车道路上“撞了白撞”的法规有失公允。无疑,混行是低效和危险的,专行是高效和安全的。问题是我们是不是只准备为机动车提供专行道,不准备为自行车提供专行道。换句话说,我们是不是准备设计这样的“分行”:道路中间是机动车道,道路两旁是机动车与自行车混行道。名义上我们的城市道路依然是划分为机动车道和自行车道的。但是实际上的走向是:中间是机动车专行路,两边是彻头彻尾的机动车和自行车混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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