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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拾金不昧立法补偿 道德该否法律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 18:34 中国青年报

  李隼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一款规定,拾获失物者有权在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后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争议。笔者认为,鼓励拾金不昧行为并提倡失主付出适当的经济补偿或报酬,并不为过,没有违背基本的公序良俗。问题是,这种道德主张不宜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硬性规定。

  法律和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体系,它们发挥功能的层次是不同的,前者比较底线化,是保持社会秩序大体稳定最基本的层次;后者则在法律之上有着丰富的层级性分布,既有稍高于法律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也有远高于法律的道德理想要求,它的特点是软性作用。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是靠这两套规范体系共同起作用来达成的,二者不可或缺,一般情况下也不可互相替代。

  必须看到,道德手段虽然是软性作用力,但由于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及人的内心信念来起作用,因此,道德虽没有法律强制力,却比法律管得更宽,管得更久、更真实。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万古永存的,道德却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始终。由于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更显宽松的行为规范,因而道德比之法律,更少有对行为主体自由意志侵犯的危险。而道德要求法律化则增加了这种危险,必须慎重。在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过程中,必须清楚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各自作用的领域。不能在可以依靠软性规范来调节的领域贪图效率而大举引入硬性的法律规限,这容易对现代民主建设造成可能的危险。

  对失物拾获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或报酬,从而在目前道德水平无法达到“路不拾遗”理想境界的情况下,鼓励民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这种做法在方向上是正确的;但是,路走错了。原因在于:其一,缺乏法理根据。由失主支付拾获人以经济补偿或报酬,看似合理,其实不然。法律不是保护物主对所有物的合法占有权吗?难道这种所有权可以因其对所有物之控制权的暂时缺位或远离而丧失了法律的保护?肯定不,因为这一点如成立,偷盗就不违法了。从法理意义上,“路不拾遗”才是法律应该保障的。

  其二,还是从个体的自主性出发。对拾获人给予经济补偿,不应该是一种法律义务,因为我不能为我已经被法律所肯定的所有权进行追加支出。但是,它可以遵循自主原则,由失主自愿给付,而这至多是道德要求,既没有法律化的基础,也没有这种需要。法律不能只考虑拾获者的权益要求而忽视更为根本的物主的所有权。

  其三,草案提出对拾获人的经济补偿或报酬的依据是支付“保管费”,根本站不住脚,因为从原则上讲,保管费用的主张缺少与失主的约定加以保证。严格说,是强迫支付。即使出于道德倡议,呼吁给予拾获人以适当经济补偿或报酬,也只应该来自于对以下两个方面因素的考虑:一,拾获人因返还失物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二,由失主自主、主动承诺的失物复得后的经济奖励。除此之外,任何支出均缺乏纯粹的合理支持。

  综合起来,必须认清类似道德要求法律化的危险,从而明确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充分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也充分保障道德选择的广泛空间,承认道德上的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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