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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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0:06 中国经济时报 | |||||||||
法律的公开性,不但表现在法律成品的条文的公开,司法审理过程的公开,而且在立法过程也应公开,立法草案更应公开透明,让全社会知情,听取全社会的意见建议。 -梁发芾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升级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引来众多报道和评论。但是
法律从来是公开的,不是秘密的。而法律的公开性,不但表现在法律成品的条文的公开,司法审理过程的公开,而且在立法过程也应公开,立法草案更应公开透明,让全社会知情,听取全社会的意见建议。 法律草案要公开,是因为,无论草案的起草者还是立法机关的审议者,因为人数少,必然不可能穷尽涉及的所有方面的问题。从立法的科学性来讲,不能穷尽各种可能性,就会给法律留下漏洞;而从另一方面来讲,无论起草者还是审议者,毕竟是少数人,不能代表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公开草案,就会听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声音。这也是立法民主的需要。如果法律草案不公开,没有集中更多的智力和听取更多代表不同利益的声音,那么,这种法律草案被最后确定为法律的时候,必然会因为它的漏洞和它在利益取舍方面的偏颇,造成有损法律尊严和效力的后遗症。 事实上,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是法律的要求。《立法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公开法律草案接受社会讨论,也有成功的先例。几年前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布,掀起热烈的讨论,许多问题经过辩论取得共识,有些问题因为辩论变得明朗。 对于治安处罚法来讲,更有将草案公之于众的必要性。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几乎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利害关系,是适用人群最为广泛的一部法律。现在,每年有500万起左右的各类治安案件,涉及到上千万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这个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向社会公布,让人们知情,是情理之中的事。 其次,因为起草者是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作为该法的执法主体,由公安部门起草草案,能否公正,让人怀疑。这方面事实上有不少教训。多年来,我国不少经济法律是由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部门起草法律草案的。作为执法者,他们在起草法律草案的时候,不太可能做到公正无私,常常事先就在草案中为执法者监督者预留了更多的权力空间。立法机关在审议的时候,因为大多审议者不是该领域的专家,不能全面审查草案中潜伏的问题,一些有利于执法者的条文被通过成为法律,这种教训极为深刻,应该说,要避免此种弊病,就不应该将草案起草权交给执法部门,应该让其他超脱的第三方起草草案,并且向社会公布。如果万不得已由执法部门起草,也要公布草案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批评。 再次,从现在透露出的草案内容看,起草者确实给警察预留了较大的权力也是事实,而这更增加了公开草案的必要性。有论者认真对比草案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发现,一方面,是在原本警察权力极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修订)基础上,草案又增加了大量警察处罚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原有的有关公安人员违法处罚行为的第41、42条责任性规定,在草案中却不见踪影(10月29日《中国青年报》)。如此情况,如果不公开,普通百姓何以得知?又如何得以纠正? 因此,如果要制定出一部公正的《治安管理除法法》,首先请将该草案向全社会公布,让尽可能多的人知情并参与讨论。在媒体和网络施发达的今天,这已经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困难。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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