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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参与改造城中村 村民利益更有保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 12:21 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政府最近出台了《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其中明言欲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或由各村股份公司自行改造。这在深圳的城建历史上,还是头一回。

  没有人愿意看到自己的城市乱七八糟。对于“城中村”,无论是市民,还是住在其中的外来人员,甚至是村民本身,恐怕都不会有正面评价。因此,包括深圳在内的各地清理整顿城中村,就是一项合理的事情。不过,由于此事涉及大量人口的巨大利益,因而需要有
关部门仔细拿捏分寸和火候。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不管是成建制的城中村,还是由于批出的土地长期不能开发而新近形成的城中村,其实都是由政府管理体制上的缺陷造成的。政府的职责在于为生活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居民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然而,长期以来,城市政府却基本上只向有本市城市户口的居民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如此就形成了居民责任与权利的错位:那些农民户口居民和外来人口为本市财政和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却不能痛快地享受本市政府的公共服务;在政府层面上,则形成了公共权力与责任的错位:城市政府对村民和外来人口拥有强制性管制权,却不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品,使他们不可以像城市人那样生活和工作。

  正是由于城市政府公共品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欠账,交通、治安、环卫、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供应短缺。城中村之脏乱差,即源于此。而且,一个社区一旦陷入脏乱差中,就会形成恶性循环,脏乱的环境本身就会催生种种丑恶现象。

  基于这种原因,有关部门在清理城中村时,首先需要自觉承担自己失职之责,而不是将责任全部归咎为村民观念落后或外来人口素质低下。有了这样的认识,有关部门才有可能以一种更为平等的态度、更为耐心地面对清理城中村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而避免依靠强制性权力,快刀斩乱麻地处理相关问题。

  这里面最为重要的是有关城中村村民利益的问题。不管城中村如何影响所谓的国际化大都市的亮丽形象,如何让高尚的城里人感到不够悦目,城中村村民的现有利益却依然是合法的、正当的。其中最重要的利益还是物质利益,尤其是村民在土地使用权上的利益。在清理城中村过程中,这些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村民如何行使这种物权,不是外人可以代为决定的,因此重要的是给村民以充分的选择权。是整体搬迁,还是就地重建,是自行开发,还是一次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村民根据自己对利弊得失的判断作出决定。

  从这个角度看,深圳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城中村,或由各村股份公司自行改造,可能是一个比较明智的办法。之所以采取这一办法,可能是因为政府意识到,不应当让强制的行政性权力过深介入到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在此前各地的城市改造和农村征地中,大量拆迁和土地纠纷,都起因于行政权力越界,强行决定是否拆迁,单方面制定拆迁补偿标准,从而使政府在商业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完全倒向了一方,而这完全有悖于政府充当公正的仲裁者的正当责任。

  因此,假如政府确实意识到了权力在城中村及一般商业性开发拆迁中的界限,那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城中村改造中后,政府应当保持高度的克制,公平地站在当事人之间,确保农民充分地行使其自主谈判、讨价还价的权利。

  不过,有关部门已将清理城中村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执行,而揆之以常理,一旦地方政府将某一事情作为中心工作,则有关部门难免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忽略民众利益。因此,在目前的政策背景下,深圳有关部门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城中村村民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仔细的考虑和细心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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