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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夫的归凡夫圣人的归圣人 也说物权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09:24 新京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一款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此新闻一出,不少人就认为:“拾金不昧”如果和经济回报挂了钩,这将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笔者不认同这种看法。

  在古代的典籍中,除了乐羊子妻拾金不昧,古人甄彬拾金不昧等一些经典故事外,并没有什么史实来支持“拾金不昧是古人通常的生活习惯”这个判断———也就是说,在传
统中,拾金不昧也只是一种主流价值观倡导的美德,并非每个人实践中自觉的选择。如果“拾金不昧”

  是一种普遍性行为,典籍中也没必要仅把几个人当典型来宣传了。

  其实今人和古人也差不多,我们不也经常看到媒体上有许多拾金不昧的新闻吗?跟“典籍中仅把几个人当典型来宣传”的道理一样,这些事情之所以成为新闻,拾金不昧者之所以被社会仰慕,表明现实中道德意义上拾金不昧是一种稀缺的品质,大多数凡夫俗子并不能做到。

  之所以作这番梳理,是想说明这个道理:拾金不昧是被一种倡导的传统美德,而非普通人的现实道德,道德意义的拾金不昧有时会让让凡夫俗子们高不可攀,要想让“拾金不昧”成为凡夫俗子中的普遍行为,以法律的杠杆来引导人性是一种可行的路径。

  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拾金不昧与经济回报挂上钩,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务实到让每个凡夫俗子能够触摸得到,务实到能把稀少的拾金不昧行为变成一种普遍性的行为,务实到能化解“拾物不归”的僵局。

  再者,法律跟道德在这个方面上并不冲突。法律规范下的“拾金不昧”,凡夫俗子可以在法律框架下获得拾金不昧的报酬,这并不妨碍道德还可以倡导拾金不昧,道德高尚的人自然会选择不要任何回报的“拾金不昧”,媒体的报道和社会的赞誉对他们是一种激励。这样一来,凡夫的归凡夫,圣人的归圣人,二者并行不悖,有什么不好呢?

  总之一句话,“拾金不昧”应该大力宣扬,这与拾物者有权获得报酬并不矛盾。

  □曹林(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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