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听证应该如何举行又由谁来主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09:16 新京报 | |||||||||
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如何举行?谁人有权要求和参加听证?听证由谁来主持? 这诸多问题向我们提出挑战。鉴于听证程序之于治安管理处罚公正的重要性,我们有理由对其予以必要的关注。自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最早引入听证程序于行政处罚,听证迅速在其他领域扩展开来,这表明它适用的广泛性与“亲和力”。然而,听证作为一种“舶来品”,我们在此方面太缺少文化传统,实可以称之为“稀缺资源”。
对此,恐怕只有通过不断的点滴积累方能逐步弥补。 在标准和最完全的听证中,当事人具有下列权利,由无偏见的官员作为主持人的权利;得到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通知的权利;提出证据和质证的权利;只能根据听证案卷中所记载的证据作出裁决的权利;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等。其中,首当其冲的是由无偏见的官员作为主持人的权利。 试想,听证假如是由一个与听证事项有着利害关系的人来主持,那就相当于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果真如此,这样的听证不听也罢。 因此,听证主持人的无偏见应当称为听证第一要义。遗憾的是,行政处罚法开其先河,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因循其辙,都仅仅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非本案调查人员”与“无偏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并不一定就无偏见。 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听证作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职能分离”的原则。说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是因为要求调查人员与主持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如果调查和主持听证集中于一人时,被追诉人不可能获得公正的待遇,因为他对于案件的处理很难处于一种超然的客观心理状态,而这种心理状态是公正的听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职务合并的情况下,即使听证和决定的机关没有偏见存在,也难使当事人相信自己得到了公平的裁决。公正必须是能够让人们感觉得到的。问题在于,仅仅这样简单的分离能够保证听证的公正性吗? 其实,解决此类问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使听证主持人无偏见,最理想的办法是实行职能分立,即由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人员担当主持人。但这样必然导致增设机构,加大听证的成本,而且未必能够保证公正。 国外解决听证人员的无偏见问题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听证的内部职能分离;二是听证人员的行为规则。听证的内部职能分离是指,行政机关可以同时行使调查、听证和裁决职能,但裁决职能和调查及听证职能在实际工作人员一级,不能合并,而在行政机关长官一级,不再分离。执行调查和裁决职能的人,不能参加裁决和听证。在听证的行为规则方面,严禁单方面接触,执行听证和作出初步裁决的人,不能和调查人、追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单方面接触。这或许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所以,如何将职能分离贯彻于行政裁决之中,就成为听证制度建设中必须认真对待的。正如继行政处罚之后的行政许可法,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听而不证、证而不用的听证形式主义,进一步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笔录要作为作出许可决定的根据,由此使我们的听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我们也期待着治安处罚在听证方面能有所贡献。 □张树义(政法大学教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