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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市场差异的原因及对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20:41 中评网

  新 望

  农村市场为什么启而不动?原因在哪里?越来越多的学者已注意到单靠增加农村市场产品供给,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等并不能解决问题,仅仅依靠农业结构调整也不能切实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购买力。而事实也正是如此。近几年农村市场消费需求不仅没有因为政府开拓农村市场政策的积极实施而旺盛起来,相反还出现了逐年萎缩的趋势。笔者认为
,这种状况是城乡市场差异的必然反应。我国城乡市场差异问题由来已久,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根源还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相反还在许多领域被固定化。在一个持续对农民利益有所损害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开拓农村市场,靠单个政策手段肯定解决不了目前的农村市场问题。农村市场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启动农村市场,形成我国城乡统一的大市场。

  一、我国城乡市场的巨大差异

  市场是由主体、客体和交易环境等要素构成的,因此,考察城乡市场差异必须考察城乡市场主体及其在收入、消费方面的差异,考察交易对象与市场需求适应性程度的差异,以及市场消费环境与市场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差异。

  1、市场主体差异。

  城市市场主体主要是城市居民,而农村市场主体主要指纯农户。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户已是独立的生产主体,但由于土地使用权身份不明确?,致使农户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不时遭受侵害。农业产业至今被分割和肢解,农民无法也无力直接面对市场。农产品的商品率不高,农户的自给性消费还占有相当的比重。一些落后地区几乎没有什么真正的市场交换行为。所以,农户虽然是最主要的农村市场主体,但既不是landlord,也不是farmer,其市场主体人格缺乏独立性,这就决定了它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户有着明显的差别

  2、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差异。

  据统计,198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97.6元,城市人均生活费收入为739.1元,城乡之比为1.9:1;1995年我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为1577.7元,城市人均生活费收入为4283.0元,城乡之比为2.7:1;1997年我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为2090.1元,城市人均生活费收入为5160.3元,城乡之比为2.5:1。199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162元,城市人均生活费收入为6201元,城乡之比为2.87:1。·与收入水平相适应,城乡居民消费水平有很大差异。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1985年为2.3:1,1995年为3.4:1,1996、1997年为1:1。从消费结构上看,目前城市居民已处于享受型生存阶段,而农村居民则还停留在生存型阶段上。1998年农村每百户居民彩电、冰箱、洗衣机的拥有量分别为32.6、9.3、22.8,仅为城镇居民拥有量的30.1%、12.9%、25.2%。?城乡消费出现巨大断层。

  3、交易客体与市场需求适应性程度差异。

  交易客体实际上就是指市场交易产品或商品。尽管从总体上来讲我国商品供需适应性程度较差,存在着供给过剩与短缺并存的局面,但若城市和农村两个市场分开而言,差别还是很大。城市市场商品供给一般都能紧跟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变化,其功能、质量、品种、花样比较符合城市居民的消费心理和需求习惯,在供需变动方向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还存在一定程度供给过剩的状况。而农村市场的商品供需变动方向恰巧相反,真正符合农民消费需求特征、需求层次、需求习惯、需求结构、需求心理的商品供给并不多,倒是假冒伪劣产品和城市积压产品充斥着整个农村市场。

  4、市场消费环境差异。

  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相比,一是交通不畅。有不少行政村没有通公路,农用汽车、拖拉机无路可走;二是供水设施跟不上。除了沿海特别发达地区外,我国中西部大部分农村地区没有自来水。多数地区严重缺水,靠接雨水和打井取水维持日常生活;三是用电成问题,并且电价过高,农民对于家用电器买得起而用不起;四是缺乏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高效率的流通网络。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大型流通企业在农村的销售网络极其薄弱,在欠发达地区的一些边远山区乡镇,没有国有商业企业进驻,许多基层供销社承包租赁给个人。乡镇以下的商业网点如消费品市场、农用生产资料市场规模小,零售市场大多是露天的路边市场、河边市场、桥边市场、且有市无场,商品品种少,农民选择商品余地不大,商品售后服务也非常不方便;五是农村市场管理人员素质低,管理水平落后。缺乏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以及权威的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市场法制观念淡薄,市场法规不健全。市场流通秩序较混乱。

  5、市场制度环境差异。

  城乡市场制度环境的差异亦就是城乡制度差异。刘纯彬对城乡制度的具体差异概括为14个方面:户籍制度、粮食供给制度、副食品与燃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人才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生育制度。1这些制度以户籍制度为核心,通过以非公正的、偏向城市利益为主的倾斜政策,把农民置之于极为不利的市场环境之下。在制度内的城镇居民,就业条件优越,工资以外还能从单位获得住房或住房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交通补贴、食物发放等各种公共福利,而制度外的农民几乎没有任何福利和保障可言。不仅如此,这些年来,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一些城市以安排下岗职工为由,对进城打工的农民进行种种限制。现在,限制外来人口进入的行业越来越多,参与限制的城市也越来越多,已经扩大到县级市。

  二、造成城乡市场差异的根源

  城乡市场差异源于城乡二元结构。而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源我国奉行多年的“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考察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我国始终存在着对工业和城市发展的偏好,始终重工轻农、重城市轻农村,这种指导思想通过二元结构政策得以贯彻和体现。工农、城乡有别的二元结构政策,通过牺牲农业和农村为代价,虽换得了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但却形成了两个生产力发展水平完全不同的市场。城乡二元结构政策影响并决定着城乡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已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体系,具体概括起来,有如下方面:

  1、城市搞工业、农村搞农业的城乡产业区别对待政策。

  长期以来,把农业单纯地限制在以种植业为主的生产环节上,使农业被强制性地封闭在一个低的生产力水平上。农业内部既不可能产生各种专业化分工,也不可能产生对第二、三产业的延伸发展要求,导致农业内部绝对利益低下。而农产品加工、销售人为地划归各粮食、商贸部门所有,农业被各个部门支解,农业利润从各个部门和环节流失,从而又导致农业外部比较利益低下。

  乡镇企业虽弥补了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民收入结构单一的不足,但因为它并不是产业自然更替的结果,是在计划与市场夹缝中诞生的,因此,它从诞生之日开始就并未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市场等方面享受到与城市工业同等的待遇,在产业和产品结构上只能复制城市工业。因为起点不同,享受的政策优惠不同,各自承载的负重不同, 其经济效益也大为不同。发达地区农民有农业“饭袋子”,工业“钱袋子”的形象说法,但90年代中期后乡镇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农民的“钱袋子”也瘪了下去。

  2、重工轻农的产业投资政策。

  据统计,1978—1989年,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形式从农业中转移出资金约5150亿元。扣除同期返还给农业的各项资金支出3000亿元,农业向外净流出资金为2150亿元。1991—1997年,我国农村累计又有20873亿元巨额资金净流入了城市。o由于工业和城市关联度较强,因此,工业化长期从农业部门聚敛资金,不但使得工业和城市在短期内取得重大发展,而且也使城市居民收入也得到极大提高,但却导致了农业积累能力不足,自我发展受阻,农民收入难以提高。

  在农业资金大量流失的同时,财政、信贷方向却存在着严重的非农偏好。据有关部门统计,农业投资占整个国有单位投资的比重,70年代末为5%,1992年下降到3.7%,1993年下降到2.8%,1995年下降到2%;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一直处于萎缩状态。“八五”期间,中央财政农业基建支出占中央基建支出的比重平均为4.8%,远低于“七五”期间6.65%的比重水平。财政、信贷支农资金严重不足,农业基础设施失修、老化,抗灾能力很弱。

  3、城乡不同的税费体制和工农产品差价政策。

  1983年撤社建乡以后,国家仍然沿用的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城市公益事业国家办,农村公益事业农民自己办的二元税费体制,这给农民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据统计,近几年,仅税款一项,农民人均负担额相当与城镇居民的9倍,如果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杂费,他们相当于城镇居民的30倍。?此外,农民还要承担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和价格“剪刀差”。据统计,1991—1997年,我国共有12666亿元的资金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流入城市,每年平均有1809多亿元的资金通过“剪刀差”的形式从农业中流失。?长期扭曲的工农产品“剪刀差”,直接分流了农民原来就不多的收入,减少了农民的购买力,而且还吞噬了农民的经济利益,使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工农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4、严格限制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的城乡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把农村人口固定在农村和农业上,而把城市人口则定格在搞工业和流通上,完全阻碍了城乡之间人口、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使农村远离城市的现代化之外,使农村成为“落后”的代名词,农民成为“二等公民”。在两个发展水平不同的封闭系统内,生活方式、生育观念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同。城市因为有国家支持,居民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一切皆有保障,加之城市生活费用高,所以,城市生育人口少,相对农村人均收入水平高,购买力强。而农村居民生活则缺乏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有依靠多生孩子来获取养老保障。目前农村的人口比城市高出3倍还要多。庞大的农村人口,使本来收入水平就不高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低,购买力更低。

  80年代以来,户籍制度虽有所松动,小城镇还被看成是转移农村人口、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但由于新的城市户籍制度户口迁转手续繁杂、要求严格以及过高的城市增容费、城市维护建设费等昂贵费用的征收,农民进城办企业和落户事实上还是相当困难。加之农村土地制度配套改革没有及时跟进,农民进城有名无实,许多农民是“背井不离乡”。

  5、城乡不同收入水平下的消费导向。

  在这方面虽然国家没有作出什么明确规定,但重工轻农、重城市轻农村的产业区别对待政策和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等,却事实上已经塑造了收入水平极不相同的两大群体。加之城市商业基础设施良好,商业网点密布,售后服务完善周全,第三产业相对发达;而农村则人口分散,交通闭塞,消费环境差,售后服务跟不上。这些都事实上给了各工商企业一种信号,把开拓市场的眼光盯在城市,利润肯定高;而把眼光盯在农村,利润肯定低。因此对于农村市场的需求,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都很少能给予关注,更谈不上引导开发,从而造成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在各自原有的层面上封闭运转,相互的辐射功能、吸纳功能、互补功能得不到发挥。城市多余的产品无法流出,农村所需的城市工业产品又买不到。我国城乡市场的高度封闭性和分割,使80年代以来,城市工业品生产、消费与城市市场的同步发展,更加剧了城乡市场的两极分化。

  6、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工业扩张政策。

  80年代城市工业的进一步扩张,不但是以农业无偿提供资金积累为前提的,而且还是以牺牲农村土地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同一时期农村乡镇工业的发展,在国家财力上过多地向工业和城市倾斜的情况下,在行业、技术、设备、人才、市场等选择上备受限制,只有选择投资省、见效快,但污染种、资源消耗高的产业。据统计,我国耕地面积每年减少30万公顷以上。?个别地方农民的吃饭田也无以为继,“三废”污染有增无减,水质下降,农村生活环境持续恶化。广大农村因为乡镇企业和地方政府财力普遍拮据,无条件也无力实行环境保护。在城市居民享受着边开发边保护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广大农村生态环境却被工业文明所蚕食。目前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虽已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但相比起城市来,力度较小,且还仅仅停留在红头文件上。城乡生态环境的差异,必将影响到农村市场的发育和成长,影响到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的衔接。

  7、城乡改革不同步。

  中国经济改革的大幕自农村拉开,亿万农民的创造力和生动实践为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成功经验。然而,8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村经济改革、农村基层制度创新已经明显落后了。直至目前为止,城市改革在财政、税收、金融、投资、外贸、外汇、社会保障及政府机构等方面的改革都有较成熟的方案,并已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而农村改革至今还没有一个比较明晰的、整体性的设想,没有突破简单的放和收的思维方式。在强调农业基础时,往往把农业置于市场之外;强调农业的市场化时,又将农业的特殊性置之不顾;农民始终没有被纳入国家公民的主流社会;对农村工作强调“中国特色”有余,建设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现代性不足。城乡改革不同步,体制改革设计重城市轻农村,二元结构不但没有被打破,反而又在原来的基础上被进一步强化了。

  三、对策与建议

  农村市场是国内市场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紧缺条件下产品供给的不足掩盖了国民经济对农村市场的依赖关系,但在过剩经济条件下,在城市消费需求基本上达到饱和,而新的消费需求热点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国民经济运行对农村市场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因此,如果再维持城乡市场的巨大差异,势必危及到城市市场的发展,最终也必然危及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已进入到工业化中期阶段,尽管工业部门、城市还没有强大到向农业、农村提供剩余的能力,但工业和城市已经具备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所以,事实上整治二元结构矛盾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体制改革中,应尽快把破除城乡二元壁垒提到议事日程上,实现城乡市场由“巨大差异”向“基本均衡”的转化。

  1、实行工农、城乡平等发展政策。

  首先,考虑到目前工农、城乡存在的巨大差距,农业和农村已不能再为工业和城市提供无偿的积累了,相关政策一律废止。工业、城市应主要依靠自身的剩余进行积累,或通过与农业、农村的市场联系和等价交换来实现产业和城市的需求。

  其次,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工农、城乡的非平等对待政策已使我国农业、农村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工业、城市优先发展了,就应该反过来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工农两大产业及城乡之间应当是相互支撑的,而不应是相互拆台的。在目前农业、农村远远落后于工业、城市发展的情况下,政策利益适当向农业倾斜,实行必要的农业保护政策,如调整国家基本建设投入结构,切实增加对农业投资的比重,提高国家基本建设财预算资金和信贷资金中用于农业的比重,制定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和相关补贴政策等,让农业“扶着走一段路”,而让工业学会“自己走路”,为最终平衡协调发展打下基础和条件。

  2、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改变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工农产业关联度不强的局面。

  首先,调整农村三次产业比例结构以及第二产业内部比例结构,改变农产品加工、运销等落后的局面,通过内涵和外延性的结构扩张,使农业形成结构层次多样、具有一定规模和特点的现代农业结构;进而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调整,使农民从有限的土地上,从单纯的生产环节分离出去;并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使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环节中从种植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 其次,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和发展。我国乡镇企业大多分散在农村,而且在产业和产品结构上与城市工业有很大的相似性。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过程中,应抓住时机,加大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输业,以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乡镇企业进入小城镇的成本,以优惠的土地政策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区集中;小城镇在一、二产业不断壮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信息、建筑、服务等产业,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为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增长提供空间。

  3、加快农民负担体制度改革。

  首先,撤消“农民主要承担义务,而城市居民主要享受权利”的不平等负担体制;建立由城乡居民共同承担的平等负担体制。在公共础设施投入方面,要矫正对城市投入的偏好,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商业网点设施等方面的投入,以使城乡市场供需联系的硬件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促进城乡供需市场的沟通;取消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的价格“剪刀差”等,把工农产品的需求和交换交由市场去解决。 其次,加强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在认真清理整顿现行的各种收费的基础上,将税收、规费、使用费等综合考虑,依不同的资金性质、特点,使其分流到位,各行其道,实行税费分流,规范政府资金的分配,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各种资金,理顺财政体制和相关的分配关系。完善税外规费征收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推广农村集体提留的预决算制度、负担卡制度和定向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民负担的总量和各种游离于农民负担之外的收费,把农民负担控制在5%的范围之内。

  4、改革户籍制度,并辅之以农村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首先,在户籍制度方面,取消以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标准,实行以有固定居所和稳定收入的标准划分城镇人口。突破城乡分割管理框框,实现城乡人口公平、自由的流动。农民和市民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对于农民、乡镇企业不能再冠以歧视性的“成份”和“出身”,不允许对于进城落户和办企业的农民变相收取增容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

  其次,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加快土地使用权立法,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和建立覆盖全国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和优化配置;对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农民,如果在城镇难以解决工作和口粮问题,可允许其继续保留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他们的生存保障。

  5、继续积极开拓农村市场。

  首先,增加农村市场产品的有效供给,并从农村市场的短缺中创造有效供给。从目前来看,农村需求的产品主要是:一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减轻生产强度、提高机械化水平和抗灾能力的产品,及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二是文化娱乐用品以及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收录机等家用电器;三是汽车、摩托车、电话等交通、通讯产品;四是各种传统和新兴的建筑装饰材料等。不能把城市市场的滞销产品或高档产品简单地搬到农村,或一味地降价。

  其次,健全农村商业流通网络,提高市场流通效率。鼓励不同经济成份自由竞争,搞活农村市场;大力推进以连锁经营、代理配送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营销方式,建立农用工业品经销网络;加大供销社体制改革力度,做好农副产品的收购、调运和日用工业品送货下乡;建立以县(市)为依托,以乡镇和村为扩散点,多层次多形式的一体化销售网络。

  6、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首先,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生态环境和市场环境是互相包容和互动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将会沟通城乡市场,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打下基础,也会反过来为完善城市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全国有70%的人口住在农村,农村生态环境本来极其脆弱,环境容量十分有限,农村的环境状况决定着全国环境状况,如果重城市轻农村的环境保护政策不扭转,任由城乡二元环保政策持续下去,农村环境状况的恶化必给城市的生态环境带来恶劣的影响。因此,为了整个民族和国家的长远利益,为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应及早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

  其次,加大对农村环保资金的投入,为乡镇配置先进的环境监测设备;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反环保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审批;禁止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重污染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杜绝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对于排放污染超标的企业要责令起整治;建立基本农田最低保护线,对于乱占耕地、滥开发、乱毁农田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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