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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规与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13:29 法制晚报
新闻提示 北京东城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因两家旅行社业务员之间的业务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某旅行社业务员李华涉嫌对另一家旅行社业务员金某实施抢劫及敲诈勒索而被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华辩称,金某多次抢走他的客源,按照旅游行业内不成文的行规,抢了别人的业务理当赔钱。多名旅行社业务员证实,李华所称的这条不成文的行规在圈内的确存在。 行规是一业之行业规约和经营惯例的集合,是经行业组织制定并用以规范成员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的文本依据。从法律效力上讲,作为民间性的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范,行规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团体成员的理性契约,首先依赖的是社会合法性而非法律合法性,所以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这是它与国家制定法的根本差别。但是,合理、成熟、规范的行规,在行业内部具有较高的权威,有的还通过在政府备案或勒碑公告的形式进行宣示,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足以被法院引为判案的一个依据。比照前面那起案件,被告所称的“不成文行规”未经各旅行社表决认同,未经行业组织明文制定,不过是一种浅层次的口头约定或心理默认,是一个十分不成熟、不规范的行规。这对被告人而言大约是颇为不利的。事实上,各行业中类似这种不规范的行规还有很多,它们都停留在较低的规约水平,一般情况下大家各行其道,尚可心照不宣、相安无事,一旦发生面对面的利害冲突,这类行规就很难起到约束和调解的作用,只能眼睁睁看着冲突者或弱肉强食或两败俱伤。这是行规不规范造成的第一种危害。 行规不规范造成的第二种危害,是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行规原本是行业内部用以规范和约束成员行为的依据,现在却被某些行业奉为规范和约束消费者行为的法宝,且大有发展成为他们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的“霸王条款”之势。更要命的是,一些行业单方面制定了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规”之后,居然还大言不惭地宣称他们遵循的是“国际惯例”。其实他们抬出的所谓“国际惯例”,要么是对真正成熟的国际惯例的断章取义(对其有利者拿来为其所用,对其不利者坚决置之不理),要么纯粹就是凭空捏造欺骗消费者。行规不规范的第二种危害,比第一种有过之而无不及,必须对此抱以高度警惕。 行规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构筑完备的行规体系,建设成熟的行规文化,中国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报特约评论员 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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