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拘留处罚决定应允许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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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09:26 新京报 | ||||||||
如果要问“拘留”和“罚款”哪一个对公民的权利影响更大,大概人们都会认为是前者,因为我们如果硬要在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做一比较的话,人身权肯定优先于财产权。但新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却似乎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当公安机关作出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用,但作出拘留处罚决定时却没有设定允许听证程序。在一个法治社会,对公民权益影响越大,越应慎重,听证无疑是程序上慎重的体现。由此,我们不能不质疑这一规定的合理性。
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程序引入行政处罚,实现了听证程序的从无到有,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作出行政决定,如果不听取他人意见尤其是当事人意见,容易形成不当决定;而将行政决定的作出建立在听取他人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基础上,这是公正的基本法则———由此不难看出《行政处罚法》的开创意义。 但大凡开创者难免有不足。《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由此留下了一个“拘留处罚”是否要经听证的“尾巴”。然瑕不掩瑜,谁也不会因为《行政处罚法》存在如此瑕疵而否定其在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与其看作一种目标,毋宁说是一种过程。对于这种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法》,我们不应求全责备。人们期待着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时能有一个满意的答案,但遗憾的是,草案在这方面没有更大的突破。 人身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被公认为是奠定现代社会文明的三大基石。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已被正式写入作为“母法”的宪法。作为一种“迟到”的权利,千呼万唤终出来,其间我们曾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财产权从来就是人的一种权利。但是,人之不存,权利焉附。因此,人身权是更具根本性的权利。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身权,而财产权只是此人与彼人的区别。人身权使人成为人,财产权使人活得像一个人。在一个日益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进程中,我们应当给予人身权以必要的尊重。 之所以对涉及人身权的拘留处罚和罚款处罚以不同的“待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对听证过于简单化的误读。一是适用于拘留处罚的许多情况不需要或不适用听证;二是这方面的听证程序有可能繁琐费时,于是误认为对于不需要听证的还要进行听证,将浪费纳税人的钱财。 其实,听证是一个具有多面相的制度:可以是正式的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听证;可以是应申请的听证,也可以是依职权的听证;可以是免费的听证,也可以是收取费用的听证;可以是事前的听证,也可以是“迟延的听证”。它可能因时而异,也可能因人而不同,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但其基本的内涵是:正当法律程序,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人的意见。考虑到人身权的原本性,也同时考虑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大幅度地扩展了拘留处罚的适用范围,我们有必要期待治安拘留处罚的“正当法律程序”。 □本报特约评论员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