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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群交钱就可以免拘留是不是合理现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23:09 人民网

  网友:曾市南

  10月22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施行17年之久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较大修改。其中的一个亮点是,对特定对象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如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将不用执行拘留,而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标
准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见《光明日报》10月23日)

  在法律的设计中,自由罚远胜于金钱罚,因为自由比金钱更宝贵。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草案首次提出的将行政拘留折成处罚款的立法思路,无疑融汇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突出法律对惩处老、幼、孕和哺乳期妇女这四类特定对象的人文关怀,使他们在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时,可以用折处罚款的方式获得比其他人的生活更需要的自由,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有利于下一代的孕育和哺育。这一提交修改的草案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又让人感到扑面而来的人性温情。

  然而,假如这一折处罚款的处罚方式获得审议通过,在日后的实施中是否将遭遇现实难题?

  将行政拘留的天数按每天200元折成处罚款,对于富有者而言这只是一笔小数目,既便课以行政拘留最高天数15天的重罚,折合下来也不过3000元。这样的数目比现在实行的嫖娼一次最高罚款5000元的治安处罚都要少。笔者担心的是,获得自由的成本是不是太低?这样的折处罚款会不会助长某些为富不仁心态的恶性膨胀?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一概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关照的四种特定对象都处于弱势地位,在只要拿得出钱就可以不接受失去自由处罚的法律保证下,无法排除他们中的有些人不会逞强滋事和恣意妄为,在欺凌弱者和危害社会时有恃无恐。面对这样的人,折处罚款是充满温情的,但对于受害者而言,折处罚款又是充满恶意的。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已违背对特定对象加以人文关怀的本意,失去任何惩处意义,反而成为鼓励他们无视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支撑力量,致使治安管理处罚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相反,对于一些贫困人群来说,每天200元的折处罚款又不是一笔小数目。笔者在与基层接触的过程中,多次听人提起在贫困乡村执法的艰难。一些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的贫困村民,虽然够不上行政拘留,但宁愿去拘留所蹲上几天,也不情愿接受罚款。我们不可一味地指责他们将钱看得比自由还重的愚昧,只要设身处地想到他们生活的艰辛,就可以理解他们牺牲自由也要守住得之不易的一分一角的苦楚。惩罚对象“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可奈何,是执法者不得不面对的两难现实。可以想见,尽管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好心好意地提出以折处罚款来换取免除行政拘留的处罚,但对于特定对象中交不起折处罚款的贫困者来说,“有钱就能换来自由”的法律关怀恐怕难以落到实处,也难保不会使其产生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没钱就没有自由”的心理阴影。

  在我们的习惯思维中,能够不被行政拘留而交上一笔折处罚款当然算得上是一件求之不得的“优惠”。但这样的“优惠”并不会惠及每一个特定对象,他们所处境况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他们享受“优惠”的具体情况的不同。有人会因此而膨胀自己的私心和恶意来危害社会和侵犯他人合法利益,还有人会因难以充分享受“优惠”而对社会心怀悲观和失望。这也许就是折处罚款将要遭遇的现实难题,成为法律设计始料未及的“法律后果”。

  如何解决这样的现实难题,避免产生与立法初衷相违的“法律后果”?笔者以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否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依法应受到行政拘留的四种特定对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折处罚款的“优惠”,绝不能无休止地“优惠”下去,以免“为虎作伥”;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特定对象,在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和担保人的情况下,可记录在案,不用交折处罚款,在拘留所外监督执行,但也只此一次,下不为例。如此,既可以很好地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文关怀,又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与现实相冲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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