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登记制度给买房买车扫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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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14:12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邹高翔 再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具体化,是民法的与时俱进。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时,购买房屋汽车还是绝大多数人的梦想,如今私人购买飞机、游艇已不是新鲜事。草案强化了不动产交易的登记制度,正是基于个人大宗消费的勃兴。
然而,从登记制度的现状来看,机关众多、多头登记、效力不一、程序复杂、效率低下这些通病是否延续,着实令人担忧。有关“部门”或强势既得利益者是否借强化登记制度之机,为消费者设置关卡,甚至当作敛财新渠道,更令人关注。如办理房产证,个人办理何时能真正开禁? 对不动产交易实行登记制度的本意,在于不动产虽可成为私有财产,但终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密切的关系,政府有必要对交易进行监控,对物权进行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仍以房屋买卖为例,买卖合同签订即生效,买卖双方的意愿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到政府进行登记只是为了确认所有权发生转移。尽管草案确定了登记的实质审查原则,但对业主而言,合同便是登记的最有力材料,简化登记手续的空间不可谓不大。以此类推,强化不动产登记制度,应与简化登记同步,这是政府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应采取的具体动作。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