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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能为“灰色收入”定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14:10 南方都市报

  作者:廖德凯

  备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强调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问题,结果,有媒体不断地质问:对于部分人的“灰色收入”是否应当受到保护?(见10月24日《北京青年报》)。

  关于“灰色收入”,这与《物权法》和《刑法》的分工问题有关。也就是说,财产
来源合法与否,是由《刑法》来规定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来源违法,在《刑法》上就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就不存在《物权法》层面上的保护问题;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来源违法,也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他的财产就应当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目前人们对《物权法》是否保护“灰色收入”的论争,一方面反映了追究一些财产“原罪”的心愿,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分工不明。而媒体如此不停地追问《物权法》对“灰色收入”的态度,容易混淆人们对法律的分工,从而使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问题。依我看,最终《物权法》也不会对“灰色收入”作出表态,因为这本就不是它的调整范畴,如此一来,人们会不会就想到法律是在保护“灰色收入”呢?我看很有可能。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群体理解失误,而媒体应当从中首先觉悟,并对法律作出正确的解释,对人们的观念进行正确的引导,而不要继续纠缠于“灰色”论争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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