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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13:45 新京报

  因居民身份证过期,在2004年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北京科技大学考点,10月23日上午有20名左右考生被监考老师“请”出考场。对此,《新京报》10月25日发表题为《公众不应为政府的过错“埋单”》的社论,民警没为考生补办身份证涉嫌违法,这连同报名审查人员与监考人员对过期身份证的不同态度,成了引发问题的导火索,责任绝不在考生身上。

  我认为,社论的观点虽不无道理,但不仅归责问题还值得进一步辨析,而且从中暴露出的身份证被小瞧问题更值得重视。

  据新闻可判定,这项考试要求考生以身份证自证“我是谁”。无论是与单位介绍信、工作证、驾照、护照等相较,还是与只证明公民身份“状况”的户口簿相较,身份证无疑都具更权威、更经济、更方便的身份自证能力———按《居民身份证法》,该证“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而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居民身份证使用的号码,是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编定的惟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代码。

  显然,这起考试“事故”

  中,被拒考生应先自省。在考试规则作了身份证要求的前提下,考生持过期身份证自然无效,那么,那20名左右的考生都曾及时申领过新证吗?没有者岂无过错?即使如一个考生所说他报名时曾得到认可,但这样的认可不能作为被豁免的证据,因为谁也无权这么认可,一切违法承诺都不具法律效力,承诺者固然有错,但这些考生能不自责其轻信?至于监考老师对他放行后又请出,是严肃考纪的知错即改,对如此忠于职守这些考生有何想不通呢?同时,身份证换代期间,正式身份证办理难免不受影响,但临时身份证不会,这些考生是否坚持过申领后者?

  对身份证过期,持证的考生不予较真、报名时老师信口承诺、面对的民警无动于衷,反映的最大问题其实是对之小瞧,这不应该。小小一张身份证,事涉公民在政治、经济、生活中若干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公民与就业、社保、民政、治安、司法、人事、信息、教育、卫生、工商、税务、金融、证券、保险、民航等的关系上被广泛运用,围绕其发生的过期、丢失、转借、造假等问题绝非小事一桩。所以,公民自己不可忽略,有关方面应予重视。

  □祝俊初(四川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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