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对行政权力加以制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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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12:12 新京报 | |||||||||
10月23日《新京报》报道,10月22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该草案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调整。这种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监管范围和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是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减少了处罚的随意性,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的程序特别是缩小了
鉴于治安处罚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诸多最基本权利,鉴于该法对普通公民的影响深度、广度及与公民关系的密切程度为其他法律无法比拟,我们认为有必要从内容到形式对该草案进行深入的审视。 从具体的规定看,一些行为是否列为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值得商榷。 如草案第五十八条将“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列为应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一切扰乱社会治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应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惩处。 流浪乞讨者若有此类行为,当然也应受到制止和相应惩处。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从小处说是不必要的;从大处说,是反映了对乞讨群体的歧视,这与我们社会所追求的平等、宽容价值是相悖的。 从执法权限上看,该草案在加强治安管理处罚力度的同时,也扩大了公安机关的权限。尽管与此同时草案也进一步完善了治安处罚的程序,并限制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从总体上看,与公安机关扩张的权力相比,对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仍然相对不足。 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扩张是必然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要减少和防止行政权力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加强行政程序的制约是一种有效的途径。草案将一些重要程序的制定权授予权力的行使者公安机关(草案第一百一十条),这是与制定行政程序的根本目的有一定冲突的。 总之,法律将行政权力赋予行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这种权力若不加以有效制约,却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损害。 治安管理处罚立法在扩大公安机关权力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对此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对此,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能给予重视。 □蔡乐渭(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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