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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新破产法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 10:06 中华工商时报

  王擎/文

  通俗些说,破产法就是规定企业如何“死”的法律。

  就像不管是穷人富人、达官贵人抑或是平民百姓,在死亡面前一律平等一样,破产,对于各类企业组织也应该一视同仁。但是,新破产法草案中却对两类企业有明显的保护主
义色彩。一是国有企业,一是金融企业。

  在新破产法草案中,规定对国有企业继续保留有关政策性破产。其实,对国有企业的保护不仅一直存在于新破产法的立法思想之中,而且还左右着新破产法的出炉。我们来看看新破产法的出生过程:

  早在1994年3月,新破产法就开始起草,1995年7月完成草案,准备提交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对破产法出台的时机有所担心,因为当时的社保机制不完善,恐怕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得不到保证,新破产法难产。这一搁就是4年,到了九届人大期间,破产法的制订被再次提上日程,新的起草小组开始对上一届起草小组所做的草案修改和完善。但是当时正逢国企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由于担心破产法出台后会对国企改革带来不稳定因素,新破产法再次难产。这一拖又是4年,到了第十届人大,2003年8月再次组成新的班子,再次开始对前两届拟定的新破产法做进一步的修改。终于,2004年6月,新破产法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进行一审。可以说,保证国有企业稳定一直是关系新破产法何时出炉的决定性因素。

  的确,国有企业曾经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且国有企业现存的许多问题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国有企业本身,是长期的计划经济积累的大量问题集中体现在了国有企业身上。一些企业在布局结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上都是按计划经济要求建设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还有一些矿山,过去都根据国家计划生产,经过多年的开采,资源已经枯竭,由于当年没有积累转产资金,推动生存发展能力等。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必须使这些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企业平稳退出市场,并要把企业职工安置好。由于这些企业的问题不是自身行为造成的,而与当时国家政策有关,所以这些企业退出市场时,国家采取了一些政府支持措施,开展了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政策性破产就是计划经济残余影响的产物,与市场经济下的破产制度难寻共同之处。政策性破产的存在事实上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造成了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因行政干预而人为造成的不平等。

  金融机构在新破产法中也属“特殊人物”。

  新破产法草案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列入了破产法的调整范围,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适用于破产法,但同时又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由国务院依据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度实施办法解决。这句话的潜台词就是: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

  事实上,当目前金融机构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在行政与市场手段间摇摆。明明许多券商已经具备了破产清算的条件,却仍要花费大量金融资源去拯救。短期内这种看似保护投资人利益,因为破产会有金融风险,但如此一来,这种困境会长期存在,继续损害投资人利益,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机构的境况不断恶化而继续投资,或者知道风险,但相信有国家信用担保。如果不建立正常的破产机制,会给市场、投资者发出错误信号:这些金融机构是没有问题的。但事实上风险在积累和增加,投资者的损失将越来越大。

  我们常说,金融机构要市场化,而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完善的破产机制。

  新破产法草案仍在制订完善过程中,二审于10月进行。但有一点要明确,法律必须维护市场经济里的信用与交易秩序,国家必须守信、依法活动,只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不管是什么行业的企业,所有企业平等,只有维护破产法律制度的统一,才是完全市场经济模式的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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