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时评:一再降低机动车责任是对行人的不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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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21:30 人民网 | ||||||||
网友:刘吉涛 马路上谁是弱者?这个问题实际上不需要回答,看看交通部门公布的交通事故死亡信息就知道了。与强大的机动车相比,行人是马路上天生的弱者,如与机动车相撞,受伤最重的当然是那些没有任何保护、以血肉之驱与机动车面对的行人。仅一点就足够了,足够让立法者在立法时对行人进行最严格的保护。
但是,近来有关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与机动车责任划分问题上,却呈现出了这样一种趋势:机动车的责任持续下降。比如江苏省最近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在全国率先对机动车在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进行了量化。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减轻40%—50%;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10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如此量化规定,机动车的责任的确大大减轻了,最低只需负10%的责任。这种划分表面看好像比较公平,实际并非如此:如果机动车认为公平了,对行人而言就可能有失公平。比如说,在双方有同等过错的条件下,让两者各负50%的责任难说适当。按我国《民法》规定,汽车属于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与此相应,法律上规定机动车驾驶者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虽然行人和机动车同在马路上行走,但他们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是不相同的,行人负有一般注意义务,而机动车驾驶人则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果此时两者都违背了各自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事故,显然不应平分责任,负有高度注意的一方在责任分配上也应高度负责才对。 有人说,如果让机动车负全责的话,可能纵容行人违法。这话反过来说也一样,如果让机动车负责任的比例过低的话,则有可能发生更多的交通事故。当下我国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与犯罪对人生命造成的侵害相比,交通故事对人的生命安全带来的威胁要大的多。举个例子,现在行人横过马路是多么艰难、多么危险的一件事,即使行人已经走在斑马线上,还是很少有机动车主动避让行人,许多车辆为抢在行人前面非但不减速,反而加速,擦着行人的衣襟呼啸而过。如果新规定让其负责任的比例过低的话,机动车的危险性只能变大,不可能变小。 另外,行人的利益不能只用金钱来衡量,交通立法的着眼点应放在“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了,行人不仅仅是物质利益上的损失,更重要的可能是失去了身体健康,甚至于生命,还要承受精神上的苦难。这些都是金钱无法计算的。因此,交通立法应当对机动车进行严管,迫使驾驶者上路时保持“高度注意义务”。如果降低机动车责任比例,就有可能同时降低一部人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每降低一个分点,就意味着行人多一分危险。因此交通立法追求尽量避免交通事故,就应在责任分配上给机动车保持相当的压力。 道路资源,属于所有人,但是现在情况是马路基本上成了机动车的天下,行人被挤在路边,一边“享受”着汽车排放的废气,一边面临着这些钢铁家伙的威胁,两者之间的地位高低和势力强弱一目了然,法律如果不坚守对弱者进行严格保护的刚性原则,过分妥协,一再降低机动车的责任的话,将难言公平公正。对此我们期待着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