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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互动是开门立法的根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10:21 新京报

  10月20日《重庆商报》报道,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10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2005年地方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

  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在地方人大的工作中已不是新鲜事。这种现象表明,开门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所谓开门立法,即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积极参与,实现立法民主化。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只有遵循民主的立法程序制定出的法律,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主要途径是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后者依法履行立法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与此同时,采用公开征求立法建议、立法听证等其他方式,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有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使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

  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好处在于,通过对立法项目建议的收集,使民主立法延伸到最起始阶段,让民众的意志从立法的最初就得到体现;使立什么法、是否立法、怎么立法这些重要问题都能体现民意,使人民群众的立法意愿和需求反映出来,从而多制定一些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反映人民群众要求和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这是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使我们的立法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当然,我们也不能回避其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立法建议提出的渠道仍有待于拓宽,由人民群众提出并得到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不多,人民群众的立法参与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为此,要珍惜和保护公民的政治热情,认真对待公民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配套制度。

  首先,要建立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的报告制度。可以就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中人民群众建议的征集和采纳情况专门作出报告,也可以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的说明中,报告公民建议的采纳情况。其次,要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要使公民意见和建议得到明确的答复,这是树立公众参与意识的前提和保证。对于提出有价值建议的公民,还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如邀请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让他们了解立法工作进程,进一步发表意见。与此同时,广大公民也要充分认识到,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参与立法,是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可以在源头上保障自己的权利。只有形成立法机关和广大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才能从根本上发挥提高立法质量的作用。

  □王洪宇(全国人大法工委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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