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政许可法》治疗政府权力过大症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 16:05 赢周刊 | |||||||||
——访《行政许可法》起草者张树义教授 □赢周刊记者 甄静慧 税收政策、土地政策、各种各样的行业法规,都是政府机关主宰企业命运的“武器”,无论是朝令夕改还是政策执行的随意“变通”,加诸于企业身上时,他们也只能被动应对
政府公信力严重缺失 《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初衷是什么?其制定起草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树义说了这么一句话:“在我国,朝令夕改的事情太多了。政府说话不算话,今天这样明天那样,政令多变。”——就是这一句“政令多变”,背后有多少企业为政策反复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财富成本? 对于这种现象,张树义提出了两点成因。 一是我国的法律不甚完善,政策制定出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漏洞,在这种情况下执行部门如何对待?有的干脆不干了,有的则按自己的理解乱干——很多时候甚至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觉得怎样有利就怎样干。 而第二点也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的权力过大——制度对政府行为缺少必要的制约,其必然结果就是造成政府权力的无限放大,出现不按照社会规则去运用权力的现象。面对这样的“掌权者”,企业的生杀大权都掌握在他们手里,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 假如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权力始终凌架于法律之上,那么即使是完善了法律,执行者不执行也是空谈。一个政府的存在取决于民众的认同与信任,政府是面对公众发号司令的,朝令夕改会造成公众的无所适从,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严重影响到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破坏政府公信力。 《行政许可法》是猛药 “病”是一定要治的,对症下药的根本就是对权力加以约束。《行政许可法》就是这样一服“猛药”。 今年7月1日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总则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是改变政策执行随意性问题的良药,也是交到公民手上的武器,一旦遇到政府部门任意运用权力损害企业和公民利益之时,无论“民告官”还是“商告官”都成为了可能。 民众与政府的搏弈 《行政许可法》无疑是一部很好的法案,但是不是颁布出来后所有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呢?张树义认为,各方面的执行配合是让这部法律真正发挥其效用的必要条件。 首先,政策执行部门应该尊重这部法令,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效果。但是不排除有些部门会觉得有权在手就可以无视法律,政府自己是不会主动去依法行政的,往往要依靠民众的压力。 这时候就需要群众对法律的信任。遇到政府没有依法办事的时候,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告它。只有当公民有如果你违法我就告你这个意识,政府部门才不敢滥用权力造成对公民利益的损害。 社会生活是政府与民众的搏弈。如果民众不主动争取,再好的法律也不能起到太大作用。 张树义认为,企业对待各种政策执行的态度应该是:发现稍有不正规的做法,就要马上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起诉或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诉,保障自己的权益。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