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财税专家称中国税法制度必须改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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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 15:58 赢周刊 | |||||||||
□中山大学财税系主任 谢贤星 赢周刊记者 甄静慧/采写 1988年颁布的文件现在才执行是否合理?税务部门政令多变,税收政策随意变更,根源是什么?中山大学财税系主任谢贤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尖锐地指出:中国的税法制度一定
政策随意性司空见惯 谢贤星分析,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在每一笔购销业务的单据上贴印花的规定,实际上出自1988年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文,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这一份文件并没有被废除,因而这个条文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在购销凭证上贴花,目的是为了证明这笔购销业务的有效性,可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种种纠纷提供法律凭据——这是一种国际通用的惯例。 可以说,“在购销票据上贴花”的规定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其实是出于为什么在条文下达16年后才拿出来执行,而执行中又存在着地区间的力度差异——政策执行如此随意,如何保证税负公平?又如何能取得纳税人的信赖? 谢贤星指出,其实不止是印花税,其他税种中也经常会出现种种政策执行的随意与“变通”:税收任务完成了,管理就比较放松;对税源影响不大的条文,有些部门也会暂缓执行…… 更有甚者,税务部门与其它行政部门颁布的政策经常会有“打架”的现象——各自都只顾及自身利益,缺乏部门间的协调,受害的始终是纳税人。 说到底,这其实是整个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 暂行条例“暂行”了40年 税收政策的执行以人与部门的意志为转移,实际上就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谢贤星指着手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印花税为例,它的暂行条例很简单,总则只有一千多字,加上实施细则也就是两千多字。”——这意味着很多实际操作上的具体问题都没有纳进去,只能用政策文件来补充。 谢贤星认为:“只有法律才是刚性的,政策文件是行政的东西,缺乏稳定性。其实根本连条例都不应该搞,就要立法。” 印花税也是暂行条例,农业税也是暂行条例。什么叫暂行?一两年也许说得过去,但《农业税暂行条例》实施了40多年,仍在“暂行”,法治建设的滞后已经不容忽视。 谢贤星指出,目前税法中有很多法规都是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更别说林林总总不合时宜的文件都没有被适时废止了——这些东西一天不取消,难道还都得执行下去吗?政策的“变通”,有时候也很难介定绝对的对与错。 不妨参考西方税法制度 由此而知,要从本质上改变政策的随意性,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立法严谨并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谢贤星教授以西方国家的税法制度为例:“税制完善国家是没有这些政策文件的,他们的税法非常完善,所有的实施细则都包括在里面。而且法律严谨,一经确定就很少作大幅度的改动。” 当然,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永远一成不变,当税法发生变动时,西方国家的做法是把《税法》中有条文变动的一页大量重印,然后发给纳税人,让他们替换掉旧页。这样一来,税法始终非常稳定、清晰,绝不会出现令纳税人无所适从的现象。 谢贤星呼吁:“不要政策要法律——中国的税收制度,真的非改不可了!”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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