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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民间组织不需要主管批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0:00 南方都市报

  作者:林平顺

  近日,在由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等机构主办的“国际合作与公众参与研讨会”上,应邀出席的国家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一直延续10多年的民间组织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这对我国23万个民间组织来说,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好消息。

  民间组织是国际上公众参与公共管理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我国民间组织整体水平不高,与社会及民众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民间组织的设立,首先需要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之后还要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批准。在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下,由于民间组织大多为非营利性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并不能从中获得多少利益,却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与风险,民间组织实际上很难找到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因此也难以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获得合法身份。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取消民间组织在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不但符合社会发展的大潮,是民间组织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宪法》基本要求的落实和贯彻,是公民结社自由等民主权利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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