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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民间组织无主管要谨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9:12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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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由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等机构主办的“国际合作与公众参与研讨会”上,应邀出席的国家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一直延续10多年的民间组织在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这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来说无疑令人期待。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兴起了一股结社热潮。这既是对全球化的回应,也是公众参与、治理、问责与绩效等一系列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在这股浪潮的影响
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各界对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的呼声与日俱增。

  客观地说,近年来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较快,但整体水平不高,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需要相比差距很大。人们普遍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即民间组织的设立首先需要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还要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批准。由于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并不能从中获得多少利益,却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与风险,因此有些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无法找到“婆婆”,因而也难以获得合法身份。

  但是,民间结社的需求又非常巨大,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或以企业的身份存在、或以二级社团的方式存在(即名义上作为官办社团的分支机构)、或没有任何身份。这种局面一方面制约了民间组织的设立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政府部门监管的难度。而监管难度的增大又容易导致管理上的缺位,从而使得一些人容易打着民间组织的旗号干着不法的勾当。反过来这又会影响民间组织的公信度和民间组织的发展,从而陷入恶性循环。因此,很多人都主张应考虑尽快取消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

  从长远来看,取消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大势所趋,但是在时机与步骤的选择方面还需要有战略上的把握。

  这是因为,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自律程度还不高,社会公信度不足,公众、媒体与独立评估机构的监督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的民间组织数量庞大、类型多样,民间组织的业务领域庞杂,而民政部门的人力有限,仅仅依靠民政部门不可能对各业务领域进行有效监督。在目前条件下,民政部门还需要借助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加强民间组织的规范。因此,从长期看,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加强民间组织的自律机制建设,构建多元的民间组织评估体系,同时还应当提高政府自身的规范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为尽快简化民间组织设立的手续、降低民间组织设立的门槛奠定基础;而从现实举措看,政府可以优先鼓励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当前社会急需的行业协会、社区和公益慈善组织、农村专业技术与经济类组织等领域进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创新与突破。

  □本报特约评论员邓国胜(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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