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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事件催生驻外企业人权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9:11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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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巴基斯坦中国人质事件中的遇难者遗体已运回祖国,因其遇险身亡启动的保险理赔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近年来,鉴于海外华人,尤其是驻外劳工屡次遭遇的绑架和袭击事件,呼吁加强海外公民人身保护的呼声愈加强烈,也正源于此,为了凸显我国在维护本国公民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国家责任,早在本次人质事件发生之前,我国政府已经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海外公
民的权益保障。外交部不仅成立了专司海外公民安全保障的涉外安全事务司,建立了诸项紧急状况应急机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置“出国特别提醒”栏目,提醒中国公民慎重前往局势动荡的地区。尽管此次人质事件出现了人质伤亡的惨剧,但政府在从应急措施、官方表态、善后处理、外交姿态方面的表现与以往相比已经更趋成熟,并展示出前所未有的办事效率。

  我们也注意到,遇难者既是中国的公民,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的员工。国家对其公民安全承担的责任,写在宪法的条文里,是一项不容推辞的义务,而作为与员工拥有直接从属关系的企业,通过员工的孜孜努力获得经济利益,在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尤其是海外人身安全保障方面,也必然应当承担起自己的人权责任。

  遇难人质王鹏所属单位,曾为驻巴基斯坦项目组工作人员每人购买了40万元的人身保险。由于王鹏是河北人,工作单位在山东,项目部国内工作组设立在四川并在成都投保,给理赔工作带来不少麻烦。好在保险公司已经特事特办,在全国启动了绿色通道,使赔偿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我们赞成作为个案的“绿色通道”,但更期盼着所有海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制度化解决,期待周密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

  事实上,由于中国对外工程项目已经逐渐由国家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而以往由政府代办的风险调查和规避、防范事宜,现在需要这些企业和国家一同自觉承担。而不少在海外承接工程的中国公司,其本身规模并不大,这些企业独立应对安全风险的能力与意识都较弱,出于对经济利润和成本的考虑,在驻外员工安全保障机制建设上还相当欠缺。

  对员工的生命安危负责,表现在海外招投标过程中,要加大安全成本预算,对所处国家的自然灾害风险、政治和社会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并让员工充分了解,事先做好充分的安全防范预案;对员工的生命安危负责,表现在工地的安全防范上,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准备充足的防弹衣和防毒面具,为员工购买反恐保险;对员工的生命安危负责,同样表现在企业在工程实施中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在国治安机构的密切沟通与合作,并通过对工程实施后的安全保障情况做出详细评价和总结,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尽管上述都强调的是企业对自身责任的自觉担当,是一种“软约束”。但一旦尊重人权、以人为本成为所有驻外企业的生存法则,当项目审批机构甚至政府将员工人身安全保障建设作为评估企业海外经营资质的重要标准,这种“软约束”必然演进成驻外企业的“紧箍咒”,而这也正是避免下一起人质悲剧的希望所在。

  □本报特约评论员 何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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